福清市水利局关于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福清市水利局关于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瀚蓝(福清)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龙江街道苍霞村,项目总用地面积3.04hm2,其中永久占地2.77hm2,临时占地0.49hm2(其中0.22hm2在用地红线内)。项目总建筑面积25060.73m2,建筑占地面积11116.39m2,建筑密度41.18%,绿地率25%。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接收及供料系统、垃圾焚烧处理、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等。工程设计土石方开挖量12.92万m3,总填方24.28万m3,借方11.36万m3。项目总投资46679.0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9643.41万元。工程总工期为30个月,已于2022年7月开工,计划至2024年12月完工。本项目建设的水土 (略) 负责。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一级。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0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252.9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0345万元(按规定免征)。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禁止随意倾倒。
(二)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该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水土保持服务中心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利局
2023年10月19日
瀚蓝(福清)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龙江街道苍霞村,项目总用地面积3.04hm2,其中永久占地2.77hm2,临时占地0.49hm2(其中0.22hm2在用地红线内)。项目总建筑面积25060.73m2,建筑占地面积11116.39m2,建筑密度41.18%,绿地率25%。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接收及供料系统、垃圾焚烧处理、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等。工程设计土石方开挖量12.92万m3,总填方24.28万m3,借方11.36万m3。项目总投资46679.0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9643.41万元。工程总工期为30个月,已于2022年7月开工,计划至2024年12月完工。本项目建设的水土 (略) 负责。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一级。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0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252.9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0345万元(按规定免征)。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禁止随意倾倒。
(二)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该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水土保持服务中心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利局
2023年10月19日
瀚蓝(福清)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龙江街道苍霞村,项目总用地面积3.04hm2,其中永久占地2.77hm2,临时占地0.49hm2(其中0.22hm2在用地红线内)。项目总建筑面积25060.73m2,建筑占地面积11116.39m2,建筑密度41.18%,绿地率25%。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接收及供料系统、垃圾焚烧处理、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等。工程设计土石方开挖量12.92万m3,总填方24.28万m3,借方11.36万m3。项目总投资46679.0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9643.41万元。工程总工期为30个月,已于2022年7月开工,计划至2024年12月完工。本项目建设的水土 (略) 负责。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一级。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0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252.9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0345万元(按规定免征)。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禁止随意倾倒。
(二)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该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水土保持服务中心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利局
2023年10月19日
瀚蓝(福清)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龙江街道苍霞村,项目总用地面积3.04hm2,其中永久占地2.77hm2,临时占地0.49hm2(其中0.22hm2在用地红线内)。项目总建筑面积25060.73m2,建筑占地面积11116.39m2,建筑密度41.18%,绿地率25%。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接收及供料系统、垃圾焚烧处理、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等。工程设计土石方开挖量12.92万m3,总填方24.28万m3,借方11.36万m3。项目总投资46679.0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9643.41万元。工程总工期为30个月,已于2022年7月开工,计划至2024年12月完工。本项目建设的水土 (略) 负责。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一级。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0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252.9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0345万元(按规定免征)。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禁止随意倾倒。
(二)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该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水土保持服务中心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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