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2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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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2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26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水务一体化建设工程-青城山污水处理厂项目

(略) 青城山镇大通社区3组

都江堰 (略)

四川环川盛达 (略)

该项目新增占地36.5亩,扩建一座日处理污水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占地76.5亩,总处理能力为4万吨/天。

(一)施工期,生活污水利用大观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收集处理措施处理;车辆进出场地冲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最终利用大观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收集处理措施处理。机械保养冲洗水、含油污水通过设置排水沟和小型油水分离器,经处理后利用大观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收集处理措施处理。运营期,生活废水、污泥脱水废水、反冲废水以及收集的污水经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 (略) 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排入没头河。

(二)施工期现场不设置混凝土搅拌站,采取修建围护设施、道路硬化、湿法作业、渣土覆盖等措施,做好扬尘控制。营运期对污水预处理区(粗格栅、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生化区、储泥池采用密闭+留观察孔等措施,污泥脱水间设为封闭式脱水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一套生物除臭设备处理后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以预处理区(粗格栅、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生化区(改良AAO生化池)、污泥区(储泥池、污泥脱水间)等恶臭产生单元边界划定50m卫生防护距离,在该范围内 (略) 、学校、居住区、食品加工业等环境敏感项目。

(三)施工期夜间不得进行高噪声作业,施工噪声须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排放限值。

(四)施工期建筑垃圾送当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废渣专用堆放场;对钢板、木材等下角料进行分类回收,交废物收购站处理;营运期栅渣、沉砂、生活垃圾、未沾染的废包装材料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生物除臭废弃填料定期由厂家回收;化验室废液、废紫外线灯、实验分析过程中废化学品包装、在线监测废液、维修废机油、废油桶等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应加强对危废暂存点的管理,按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做好“三防”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公示期间无意见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政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28-*; 联系传真:028-*;邮编:*

  三、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26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水务一体化建设工程-青城山污水处理厂项目

(略) 青城山镇大通社区3组

都江堰 (略)

四川环川盛达 (略)

该项目新增占地36.5亩,扩建一座日处理污水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占地76.5亩,总处理能力为4万吨/天。

(一)施工期,生活污水利用大观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收集处理措施处理;车辆进出场地冲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最终利用大观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收集处理措施处理。机械保养冲洗水、含油污水通过设置排水沟和小型油水分离器,经处理后利用大观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收集处理措施处理。运营期,生活废水、污泥脱水废水、反冲废水以及收集的污水经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 (略) 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排入没头河。

(二)施工期现场不设置混凝土搅拌站,采取修建围护设施、道路硬化、湿法作业、渣土覆盖等措施,做好扬尘控制。营运期对污水预处理区(粗格栅、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生化区、储泥池采用密闭+留观察孔等措施,污泥脱水间设为封闭式脱水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一套生物除臭设备处理后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以预处理区(粗格栅、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生化区(改良AAO生化池)、污泥区(储泥池、污泥脱水间)等恶臭产生单元边界划定50m卫生防护距离,在该范围内 (略) 、学校、居住区、食品加工业等环境敏感项目。

(三)施工期夜间不得进行高噪声作业,施工噪声须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排放限值。

(四)施工期建筑垃圾送当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废渣专用堆放场;对钢板、木材等下角料进行分类回收,交废物收购站处理;营运期栅渣、沉砂、生活垃圾、未沾染的废包装材料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生物除臭废弃填料定期由厂家回收;化验室废液、废紫外线灯、实验分析过程中废化学品包装、在线监测废液、维修废机油、废油桶等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应加强对危废暂存点的管理,按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做好“三防”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公示期间无意见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政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28-*; 联系传真:028-*;邮编:*

  三、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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