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南中煤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电子产品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前公示
关于淮南中煤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电子产品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淮南 (略) 中煤电子产品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中煤电子产品喷塑项目
建设单位:淮南 (略)
环评单位:湖南 (略)
建设地点: (略) 大通区大通工业园
公示时间:2023年9月8日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大通区大通工业园,项目总投资5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地面积约115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厂房东侧建设一间1150平方米喷塑车间,购置喷丸设备、喷塑机以及固化炉,项目不新增产能。
项目已由大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备案文号:2306-*-07-02-*,未经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按照《 (略) 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路面全部硬化;施工弃土、建筑垃圾等物料堆场及施工裸土应及时清运,按要求覆盖土工布;施工区域四周建设围堰,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粉尘污染;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或有效覆盖,设置冲洗平台,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喷洒和清洗;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进行喷雾喷淋降尘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周围水体;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不新增废水。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抛丸、喷塑粉尘、固化废气、焊接烟尘。抛丸机进出口设密封装置,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工序在喷塑车间内,喷塑废气经滤芯过滤+布袋除尘器装置收集处理后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固化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噪设备等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座,采取有效的隔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固废的回收、贮存及综合利用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钢丸、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存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或回用;废活性炭等危废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六)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管理要求
该项目需符合大通区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部门要求,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竣工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环保验收(涉及危险废物企业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地表水和污水排放
地表水淮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本项目不新增废水。
2.环境空气及废气排放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及修改单;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规定中相关排放限值。
3.声环境及噪声排放
区域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
5.如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新标准制定实施等情况,按照要求执行新标准。
五、如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新标准制定实施等情况,按照要求执行新标准。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须报重新审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淮南 (略) 中煤电子产品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中煤电子产品喷塑项目
建设单位:淮南 (略)
环评单位:湖南 (略)
建设地点: (略) 大通区大通工业园
公示时间:2023年9月8日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大通区大通工业园,项目总投资5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地面积约115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厂房东侧建设一间1150平方米喷塑车间,购置喷丸设备、喷塑机以及固化炉,项目不新增产能。
项目已由大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备案文号:2306-*-07-02-*,未经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按照《 (略) 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路面全部硬化;施工弃土、建筑垃圾等物料堆场及施工裸土应及时清运,按要求覆盖土工布;施工区域四周建设围堰,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粉尘污染;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或有效覆盖,设置冲洗平台,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喷洒和清洗;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进行喷雾喷淋降尘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周围水体;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不新增废水。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抛丸、喷塑粉尘、固化废气、焊接烟尘。抛丸机进出口设密封装置,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工序在喷塑车间内,喷塑废气经滤芯过滤+布袋除尘器装置收集处理后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固化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噪设备等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座,采取有效的隔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固废的回收、贮存及综合利用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钢丸、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存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或回用;废活性炭等危废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六)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管理要求
该项目需符合大通区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部门要求,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竣工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环保验收(涉及危险废物企业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地表水和污水排放
地表水淮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本项目不新增废水。
2.环境空气及废气排放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及修改单;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规定中相关排放限值。
3.声环境及噪声排放
区域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
5.如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新标准制定实施等情况,按照要求执行新标准。
五、如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新标准制定实施等情况,按照要求执行新标准。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须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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