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20日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凌云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20日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决定日期 | 许可生效日期 | 许可截止日期 | 许可机关名称 | 备注 | |
凌环管〔2023〕6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普通 | 关于广西 (略) 特色大宗茶数字化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 广西 (略) | 2023/10/20 | 2023/10/20 | / |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 / | |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298号,联系电话:0776-*,电子邮箱:*@*26.com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3〕6号关于广西 (略) 特色大宗茶数字化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环管〔2023〕6号 关于广西 (略) 特色大宗茶数字化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广西 (略) : 你单位报 (略) (略) 编制的《广西 (略) 特色大宗茶数字化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未批先建,为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已于2023年9月6日以(百环罚告〔2023〕09003号)对该项目进行行政处罚。 项目位于广西百色凌云县加尤镇下伞村部旁150米(东经:106°39′18.698″,北纬:24°34′46.2″)。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项目设置两条茶叶加工数字化生产线、茶叶色选机、包装机等设备。年产干茶1000t,其中凌云白毫茶绿茶800t,凌云白毫茶红茶100t,凌云白毫茶白茶20t,凌云白毫茶黑茶80t。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占总投资5.42%。项目组成主要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为建设一栋3层砖混结构的生产车间楼,第一层生产车间,第二层会议室、包材室及包装室,第三层评荼室 、长期储备室、黑荼发酵室。 辅助工程包括项目办公室、员工宿舍、职工食堂等工程。 公用工程包括给水系统、供电工程。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系统(布袋除尘+15m排气筒,排风系统、油烟净化装置等)、废水治理系统(化粪池等)、噪声治理系统(低噪声设备)、固废治理系统(生活垃圾收集桶等)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处理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池预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周边林地浇灌。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燃烧废气、烘干臭气、食堂油烟。热风炉燃烧废气采用“布袋除尘+15m排气筒”处理排放,热风炉燃烧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的标准限值;热风炉燃烧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的标准限值。项目应加强车间通风,烘干臭气经排风系统处理外排。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营运期,厂区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设备保养等措施,认真落实项目噪声源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08-2008)中相应的标准限值。 (四)落实各项固废收集、处置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分拣废渣、废包装物、热风炉灰渣、生活垃圾。废包装物统一收集后外售回收站;热风炉灰渣用作农肥或林肥;分拣废渣、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六)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凌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抄送: (略) 凌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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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决定日期 | 许可生效日期 | 许可截止日期 | 许可机关名称 | 备注 | |
凌环管〔2023〕6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普通 | 关于广西 (略) 特色大宗茶数字化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 广西 (略) | 2023/10/20 | 2023/10/20 | / |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 / | |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298号,联系电话:0776-*,电子邮箱:*@*26.com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3〕6号关于广西 (略) 特色大宗茶数字化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环管〔2023〕6号 关于广西 (略) 特色大宗茶数字化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广西 (略) : 你单位报 (略) (略) 编制的《广西 (略) 特色大宗茶数字化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未批先建,为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已于2023年9月6日以(百环罚告〔2023〕09003号)对该项目进行行政处罚。 项目位于广西百色凌云县加尤镇下伞村部旁150米(东经:106°39′18.698″,北纬:24°34′46.2″)。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项目设置两条茶叶加工数字化生产线、茶叶色选机、包装机等设备。年产干茶1000t,其中凌云白毫茶绿茶800t,凌云白毫茶红茶100t,凌云白毫茶白茶20t,凌云白毫茶黑茶80t。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占总投资5.42%。项目组成主要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为建设一栋3层砖混结构的生产车间楼,第一层生产车间,第二层会议室、包材室及包装室,第三层评荼室 、长期储备室、黑荼发酵室。 辅助工程包括项目办公室、员工宿舍、职工食堂等工程。 公用工程包括给水系统、供电工程。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系统(布袋除尘+15m排气筒,排风系统、油烟净化装置等)、废水治理系统(化粪池等)、噪声治理系统(低噪声设备)、固废治理系统(生活垃圾收集桶等)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处理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池预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周边林地浇灌。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燃烧废气、烘干臭气、食堂油烟。热风炉燃烧废气采用“布袋除尘+15m排气筒”处理排放,热风炉燃烧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的标准限值;热风炉燃烧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的标准限值。项目应加强车间通风,烘干臭气经排风系统处理外排。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营运期,厂区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设备保养等措施,认真落实项目噪声源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08-2008)中相应的标准限值。 (四)落实各项固废收集、处置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分拣废渣、废包装物、热风炉灰渣、生活垃圾。废包装物统一收集后外售回收站;热风炉灰渣用作农肥或林肥;分拣废渣、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六)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凌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抄送: (略) 凌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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