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长胜街道潮湖村传统古村落保护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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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长胜街道潮湖村传统古村落保护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长胜街道潮湖村传统古村落保护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石大发改审发〔2023〕144号


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

报来《长胜街道潮湖村传统古村落保护项目(一期)立项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1. 项目名称:长胜街道潮湖村传统古村落保护项目

(一期)

二、项目代码:2310-*-04-01-*

三、建设地点:长胜街道潮湖村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为:该项目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街道潮湖村,建设内容有:针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固改造,改造建筑面积282平方米,改造内容:1.建筑物主体结构加固,2.房间地面塌陷处理,挖除原有地面房心土,重新回填砂夹石,3.清洗外墙面,贴B1级保温板,外墙面采用真石漆面层,4.拆除原有钢质门,更换保温防护门,样式为传统纹样原木色,5.拆除原有木质玻璃窗,更换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样式为传统纹样原木色,6.铲除原有地面瓷砖(500*500或800*800规格),重新铺贴防滑地瓷砖,7.铲除原有室内墙面涂料面层,批腻子两遍砂纸打磨光滑,涂刷内墙涂料等内容。

五、2023年开工,2024年建成投入使用。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工程概算总投资97.5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85.98万元,其他费用6.92万元,预备费4.65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传统村落保护建设项目奖补资金。

七、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八、你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建设项目“四制”管理规定及执行《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16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从严控制概算投资,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入库相关工作,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施工方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17日



工 程 审 定 概 算 表

工程名称:长胜街道潮湖村传统古村落保护项目造项目(一期)(初步设计)

序号

工程或项目名称

工程量(㎡)

概算价值(万元)

合计

(万元)

备注

土 建

设备费

安装工程

其它费用

工程费用


71.47


14.51


85.98


1

主体土建改造

282㎡

54.25


8.46


62.71


1.1

土建工程

282㎡

54.25




54.25


1.2

电气工程

282㎡



8.46


8.46


2

室外工程


17.22


6.05


23.27


2.1

入口大门改造

1项

2.18




2.18


2.2

硬化(20砂砾、6道砖)

960㎡

11.33




11.33


2.3

电气-土建

500m

3.71




3.71


2.4

电气-安装建

500m



6.05


6.05































































































































































































其它费用





6.92

6.92


1

建设单位管理费0.5%





0.43

0.43


2

设计费2.5%





2.15

2.15



原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费

282㎡




0.56

0.56

20

3

工程监理费1.5%





1.29

1.29


4

招投标服务费0.7%





0.60

0.60


5

预算编制及审查费1.2%





1.03

1.03


6

工程质量试验检检验费1%





0.86

0.86


预备费5%(一、二项之和)





4.65

4.65


合计


71.47


14.51

11.57

97.55


初步设计概算:106.55万元、审定概算:97.55万元、核减:-9.00万元,2023年10月11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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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长胜街道潮湖村传统古村落保护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石大发改审发〔2023〕144号


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

报来《长胜街道潮湖村传统古村落保护项目(一期)立项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1. 项目名称:长胜街道潮湖村传统古村落保护项目

(一期)

二、项目代码:2310-*-04-01-*

三、建设地点:长胜街道潮湖村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为:该项目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街道潮湖村,建设内容有:针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固改造,改造建筑面积282平方米,改造内容:1.建筑物主体结构加固,2.房间地面塌陷处理,挖除原有地面房心土,重新回填砂夹石,3.清洗外墙面,贴B1级保温板,外墙面采用真石漆面层,4.拆除原有钢质门,更换保温防护门,样式为传统纹样原木色,5.拆除原有木质玻璃窗,更换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样式为传统纹样原木色,6.铲除原有地面瓷砖(500*500或800*800规格),重新铺贴防滑地瓷砖,7.铲除原有室内墙面涂料面层,批腻子两遍砂纸打磨光滑,涂刷内墙涂料等内容。

五、2023年开工,2024年建成投入使用。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工程概算总投资97.5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85.98万元,其他费用6.92万元,预备费4.65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传统村落保护建设项目奖补资金。

七、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八、你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建设项目“四制”管理规定及执行《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16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从严控制概算投资,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入库相关工作,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施工方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17日



工 程 审 定 概 算 表

工程名称:长胜街道潮湖村传统古村落保护项目造项目(一期)(初步设计)

序号

工程或项目名称

工程量(㎡)

概算价值(万元)

合计

(万元)

备注

土 建

设备费

安装工程

其它费用

工程费用


71.47


14.51


85.98


1

主体土建改造

282㎡

54.25


8.46


62.71


1.1

土建工程

282㎡

54.25




54.25


1.2

电气工程

282㎡



8.46


8.46


2

室外工程


17.22


6.05


23.27


2.1

入口大门改造

1项

2.18




2.18


2.2

硬化(20砂砾、6道砖)

960㎡

11.33




11.33


2.3

电气-土建

500m

3.71




3.71


2.4

电气-安装建

500m



6.05


6.05































































































































































































其它费用





6.92

6.92


1

建设单位管理费0.5%





0.43

0.43


2

设计费2.5%





2.15

2.15



原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费

282㎡




0.56

0.56

20

3

工程监理费1.5%





1.29

1.29


4

招投标服务费0.7%





0.60

0.60


5

预算编制及审查费1.2%





1.03

1.03


6

工程质量试验检检验费1%





0.86

0.86


预备费5%(一、二项之和)





4.65

4.65


合计


71.47


14.51

11.57

97.55


初步设计概算:106.55万元、审定概算:97.55万元、核减:-9.00万元,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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