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华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物流智能推车生产、销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2023-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文的要求,现将锋华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物流智能推车生产、销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关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企业名称:锋华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物流智能推车生产、销售项目
建设地点: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28号
项目投资:总投资*万元
占地面积:本项目占地面积*.23平方米。
拟建设周期:2023年12月~2024年12月
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几个方面。
(1)废气
本项目配料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采用喷淋塔去除,塑料回用破碎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去除,热镀锌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喷淋塔去除,聚氨酯包胶、注塑产生的NMHC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处理,橡胶包胶产生的NMHC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工艺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限值,无组织排 (略) 地方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限值
本项目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铬酸雾采用单层密闭集气收集后采用次氯酸钠吸收、硫化钠还原、二级碱喷淋等工艺处理,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限值,无组织排 (略) 地方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规定限值;
喷涂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烷总烃经密闭收集后,采用喷淋塔+除湿+活性炭吸附脱附+RCO进行处理,电泳工艺非*烷总烃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排放参照执行江苏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的相关限值。处理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燃烧废气应满足《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2中的相关限值。
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经密闭加盖收集后采用二级碱喷淋+生物除臭处理,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
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排,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中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废水
项目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活污水采用厂内隔油池、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相关标准要求后,统一排入 (略) 深度处理。
(3)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产生总量为5642.923t/a,其中危险固废2645.354t/a。项目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安全有效处置,零排放。
(4)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拌料机、粉碎机、真空机、空压机、超声清洗器、冲床、风机、污泥泵排污泵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将根据设备情况分别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减震垫、隔声罩、绿化降噪等措施,以减轻噪声影响。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也符合地方环保政策要求;项目选址符合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及环保规划;项目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属清洁生产工艺;项目各项污染治理得当,经有效处理后可保证污染物稳定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对外环境影响不大,不会降低区域功能类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好。经采取有效的事故防范、减缓措施后,项目环境风险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在下一步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如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既定的污染控制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建议,本报告书认为,从环保角度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本项目委托江苏 (略) 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提请您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及时、准确的反映到环评报告书中去。
本公示10个工作日之内,如需要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或需索取补充信息的该项目公众,可与联系人联系。如公众有意见,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邮件的形式提出您们的意见,以便我们及时、准确的反映到环评报告书中去。同时请您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答复您的意见。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提出完善项目环保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意见和要求。
3、整理公众意见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将在报告书中说明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4、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查阅报告书,了解情况。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将提供方便或解答。
5、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在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公众可到生态环保部网站http://**_*.html,下载或到建设单位厂内获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写相关建议和意见,填写后可以以寄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反馈。公众反馈意见的同时,请提供自身的相关信息。公众为公民的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常住地址及是否同意公开个人信息等;公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地址等信息。如需进一步了解项目情况,请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您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八、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锋华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28号
联系人:顾文书
联系电话:*
锋华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锋华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物流智能推车生产、销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2023-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文的要求,现将锋华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物流智能推车生产、销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关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企业名称:锋华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物流智能推车生产、销售项目
建设地点: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28号
项目投资:总投资*万元
占地面积:本项目占地面积*.23平方米。
拟建设周期:2023年12月~2024年12月
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几个方面。
(1)废气
本项目配料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采用喷淋塔去除,塑料回用破碎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去除,热镀锌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喷淋塔去除,聚氨酯包胶、注塑产生的NMHC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处理,橡胶包胶产生的NMHC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工艺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限值,无组织排 (略) 地方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限值
本项目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铬酸雾采用单层密闭集气收集后采用次氯酸钠吸收、硫化钠还原、二级碱喷淋等工艺处理,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限值,无组织排 (略) 地方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规定限值;
喷涂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烷总烃经密闭收集后,采用喷淋塔+除湿+活性炭吸附脱附+RCO进行处理,电泳工艺非*烷总烃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排放参照执行江苏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的相关限值。处理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燃烧废气应满足《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2中的相关限值。
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经密闭加盖收集后采用二级碱喷淋+生物除臭处理,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
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排,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中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废水
项目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活污水采用厂内隔油池、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相关标准要求后,统一排入 (略) 深度处理。
(3)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产生总量为5642.923t/a,其中危险固废2645.354t/a。项目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安全有效处置,零排放。
(4)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拌料机、粉碎机、真空机、空压机、超声清洗器、冲床、风机、污泥泵排污泵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将根据设备情况分别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减震垫、隔声罩、绿化降噪等措施,以减轻噪声影响。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也符合地方环保政策要求;项目选址符合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及环保规划;项目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属清洁生产工艺;项目各项污染治理得当,经有效处理后可保证污染物稳定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对外环境影响不大,不会降低区域功能类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好。经采取有效的事故防范、减缓措施后,项目环境风险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在下一步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如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既定的污染控制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建议,本报告书认为,从环保角度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本项目委托江苏 (略) 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提请您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及时、准确的反映到环评报告书中去。
本公示10个工作日之内,如需要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或需索取补充信息的该项目公众,可与联系人联系。如公众有意见,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邮件的形式提出您们的意见,以便我们及时、准确的反映到环评报告书中去。同时请您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答复您的意见。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提出完善项目环保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意见和要求。
3、整理公众意见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将在报告书中说明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4、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查阅报告书,了解情况。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将提供方便或解答。
5、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在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公众可到生态环保部网站http://**_*.html,下载或到建设单位厂内获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写相关建议和意见,填写后可以以寄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反馈。公众反馈意见的同时,请提供自身的相关信息。公众为公民的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常住地址及是否同意公开个人信息等;公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地址等信息。如需进一步了解项目情况,请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您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八、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锋华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28号
联系人:顾文书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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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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