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项目K126+~K133+80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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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项目K126+~K133+80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 (略) (略) 惠阳区淡水街道惠南大道好益康一路6号惠州好益康美爵酒店五楼宴会东厅组织召开了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项目(K126+367.075~K133+80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

  根据听证会笔录及行政许可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反映的主要观点、会上会后提交的有关意见和材料,以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听证会后提交的材料,我局对听证会反映的意见组织研究核实后,依法对建设单位听证会后向我局提交修改完善的《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项目(K126+367.075~K133+800)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表》)作出批准的决定。现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项目选线规划及初步设计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本项目应另行选线或建设下沉隧道;按照《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JTG/T D21-2014),在主线设计速度为80km/h的情况下,隧道与前方主线出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执行“不小于600m”的要求,而非“不小于1000m”的要求,且全封闭声屏障不应认定为隧道。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项目立项及选线、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已分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交通〔2018〕783号)、交通运输部初步设计批复(交公路函〔2018〕810号) (略) 交通运输厅施工图设计的批复(粤交基建字〔2019〕8号),项目选线规划及初步设计符合法定要求。

  (二)根据《公路声屏障第1部分:分类》(JT/T646.1-2016)及行业专家意见,全封闭声屏障是在路段上安装的一种隧道式隔声结构。全封闭声屏障的运营风险与隧道结构类似,且高于隧道。隧道左右洞一般为分离式结构,横向可设置人行横洞、车行横洞作为避险区域或救援通道,本项目左右幅道路间不具备设置横向通道的条件,应急救援的效率不如隧道结构,从高速公路运营安全角度考虑,故行业内认为全封闭声屏障应参照隧道结构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发〔2004〕96号)第二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JTG/T D21-2014)由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9月2日发布,并明确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由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11月27日发布,并明确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项目路线设计方案适用效力更高、公布施行时间更新的《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11.1.6款第2条“...条件受限制时,隧道出口至前方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的规定,本项目全封闭声屏障出口至前方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起点的距离应执行“不小于1000m”的要求。

  二、有关项目执行“声环境质量不劣于现状”管理要求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本项目扩建后应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要求进行监督管理,而环评文件中声环境质量管理要求执行的是“不劣于现状”,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环评文件中的噪声监测数据遗漏了部分小区,其代表性、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控制目标要求。当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须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第四条明确:“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本项目执行“声环境质量不恶化”的控制目标符合审批原则。

  (二)关于声环境质量现状值,是指本项目改扩建前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值。在项目改扩建施工前,第三方监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了声环境现状监测工作,取得了沿线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现状值,具体详见《环评报告表》中声环境影响评价专项“第3章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

  (三)关于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7.1.2要求“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需要现场监测,其余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可通过类比或现场监测结合模型计算给出”。针对听证代表提出噪声监测数据遗漏了部分小区的问题,经核实,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声环境现状监测时,取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进行了监测(详见《环评报告表》附图2-2)。因此,本项目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要求。

  三、有关项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本项目部分路段应设置全封闭声屏障措施,环评文件中采用的倒L型、半封闭型等声屏障措施的降噪效果不能满足声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7号)第四条第(二)项提出“声屏障的位置、高度、长度、材料、形状等是声屏障设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噪声源特性、噪声衰减要求、声屏障与噪声源及受声点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考虑道路或轨道结构形式、气候特点、周围环境协调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进行专业化设计”。

  本项目结合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高速公路边界的距离、高差、长度,以及社会噪声源情况等因素,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运营安全影响、降噪效果等综合考虑,拟采取全幅全封闭、准全幅全封闭、半幅全封闭、倒L型多种声屏障形式,同时辅以降噪路面、降噪伸缩缝、分车型限速管理等综合措施,可有效降低本项目自身噪声贡献值,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部分路段可“优于现状”。上述降噪防噪措施已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勘 (略) 编制设计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已依 (略) 交通运输厅批复(粤交基建字〔2023〕337号)。

  《环评报告表》声环境专项第5.2章节已按照规范对声屏障降噪效果进行测算评估,经综合降噪措施后,可实现“声环境质量不恶化”的管控目标。因此,本项目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能满足声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符合环评审批原则。

  四、有关项目光污染、扬尘污染及振动防治措施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本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将产生光污染、扬尘污染及振动等,环评文件应对上述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应提出针对性的污染防治及治理措施。对上述意见,我局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对于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进行了定义,包括大气、水、声、振动、生物、土壤、放射性、电磁等。对于光污染防治,截至目前,国家尚未将光污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也未制定相关的评价技术导则。针对听证代表关心的设置声屏障可能引起光污染问题,建设单位已作出回应,在后续材料选择中将进一步优化、比选,以降低可能造成的光污染影响。

  (二)本项目《环评报告表》对施工期、运营期的大气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扬尘、沥青烟气、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运营期汽车尾气等对环境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沿线环境空气质量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建设单位按照听证会代表意见已进一步细化施工期扬尘防治措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3.5.2关于评价因子筛选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结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环境保护目标、评价标准和环境制约因素,筛选确定评价因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等均未将振动列为高速公路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因此,目前无相应规范要求高速公路项目须开展振动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必须将振动作为高速公路项目环评工作中的评价因子,亦无相应的技术评价导则。

(略) 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2023年10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 (略) (略) 惠阳区淡水街道惠南大道好益康一路6号惠州好益康美爵酒店五楼宴会东厅组织召开了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项目(K126+367.075~K133+80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

  根据听证会笔录及行政许可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反映的主要观点、会上会后提交的有关意见和材料,以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听证会后提交的材料,我局对听证会反映的意见组织研究核实后,依法对建设单位听证会后向我局提交修改完善的《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项目(K126+367.075~K133+800)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表》)作出批准的决定。现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项目选线规划及初步设计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本项目应另行选线或建设下沉隧道;按照《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JTG/T D21-2014),在主线设计速度为80km/h的情况下,隧道与前方主线出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执行“不小于600m”的要求,而非“不小于1000m”的要求,且全封闭声屏障不应认定为隧道。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项目立项及选线、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已分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交通〔2018〕783号)、交通运输部初步设计批复(交公路函〔2018〕810号) (略) 交通运输厅施工图设计的批复(粤交基建字〔2019〕8号),项目选线规划及初步设计符合法定要求。

  (二)根据《公路声屏障第1部分:分类》(JT/T646.1-2016)及行业专家意见,全封闭声屏障是在路段上安装的一种隧道式隔声结构。全封闭声屏障的运营风险与隧道结构类似,且高于隧道。隧道左右洞一般为分离式结构,横向可设置人行横洞、车行横洞作为避险区域或救援通道,本项目左右幅道路间不具备设置横向通道的条件,应急救援的效率不如隧道结构,从高速公路运营安全角度考虑,故行业内认为全封闭声屏障应参照隧道结构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发〔2004〕96号)第二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JTG/T D21-2014)由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9月2日发布,并明确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由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11月27日发布,并明确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项目路线设计方案适用效力更高、公布施行时间更新的《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11.1.6款第2条“...条件受限制时,隧道出口至前方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的规定,本项目全封闭声屏障出口至前方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起点的距离应执行“不小于1000m”的要求。

  二、有关项目执行“声环境质量不劣于现状”管理要求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本项目扩建后应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要求进行监督管理,而环评文件中声环境质量管理要求执行的是“不劣于现状”,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环评文件中的噪声监测数据遗漏了部分小区,其代表性、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控制目标要求。当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须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第四条明确:“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本项目执行“声环境质量不恶化”的控制目标符合审批原则。

  (二)关于声环境质量现状值,是指本项目改扩建前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值。在项目改扩建施工前,第三方监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了声环境现状监测工作,取得了沿线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现状值,具体详见《环评报告表》中声环境影响评价专项“第3章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

  (三)关于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7.1.2要求“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需要现场监测,其余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可通过类比或现场监测结合模型计算给出”。针对听证代表提出噪声监测数据遗漏了部分小区的问题,经核实,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声环境现状监测时,取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进行了监测(详见《环评报告表》附图2-2)。因此,本项目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要求。

  三、有关项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本项目部分路段应设置全封闭声屏障措施,环评文件中采用的倒L型、半封闭型等声屏障措施的降噪效果不能满足声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7号)第四条第(二)项提出“声屏障的位置、高度、长度、材料、形状等是声屏障设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噪声源特性、噪声衰减要求、声屏障与噪声源及受声点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考虑道路或轨道结构形式、气候特点、周围环境协调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进行专业化设计”。

  本项目结合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高速公路边界的距离、高差、长度,以及社会噪声源情况等因素,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运营安全影响、降噪效果等综合考虑,拟采取全幅全封闭、准全幅全封闭、半幅全封闭、倒L型多种声屏障形式,同时辅以降噪路面、降噪伸缩缝、分车型限速管理等综合措施,可有效降低本项目自身噪声贡献值,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部分路段可“优于现状”。上述降噪防噪措施已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勘 (略) 编制设计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已依 (略) 交通运输厅批复(粤交基建字〔2023〕337号)。

  《环评报告表》声环境专项第5.2章节已按照规范对声屏障降噪效果进行测算评估,经综合降噪措施后,可实现“声环境质量不恶化”的管控目标。因此,本项目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能满足声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符合环评审批原则。

  四、有关项目光污染、扬尘污染及振动防治措施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本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将产生光污染、扬尘污染及振动等,环评文件应对上述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应提出针对性的污染防治及治理措施。对上述意见,我局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对于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进行了定义,包括大气、水、声、振动、生物、土壤、放射性、电磁等。对于光污染防治,截至目前,国家尚未将光污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也未制定相关的评价技术导则。针对听证代表关心的设置声屏障可能引起光污染问题,建设单位已作出回应,在后续材料选择中将进一步优化、比选,以降低可能造成的光污染影响。

  (二)本项目《环评报告表》对施工期、运营期的大气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扬尘、沥青烟气、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运营期汽车尾气等对环境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沿线环境空气质量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建设单位按照听证会代表意见已进一步细化施工期扬尘防治措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3.5.2关于评价因子筛选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结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环境保护目标、评价标准和环境制约因素,筛选确定评价因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等均未将振动列为高速公路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因此,目前无相应规范要求高速公路项目须开展振动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必须将振动作为高速公路项目环评工作中的评价因子,亦无相应的技术评价导则。

(略) 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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