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公示
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公示
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公示
序号 | 任务来源 | 专业类别 | 被监督单位名称 | 抽查时间 | 抽查内容 | 抽查结果 | 检查机关 |
1 | 国家双随机 | 妇幼健康 | 2023.6.14 | 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2 | 国家双随机 | 妇幼健康 | (略) | 2023.5.9 | 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3 | 国家双随机 | 放射卫生 | (略) | 2023.5.9 |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人员的保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职业病人管理、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4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18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5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18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6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6.7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7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9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8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9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9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6.7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0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6.14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 | 已责令整改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1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18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2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9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 | 已责令整改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3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18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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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公示
序号 | 任务来源 | 专业类别 | 被监督单位名称 | 抽查时间 | 抽查内容 | 抽查结果 | 检查机关 |
1 | 国家双随机 | 妇幼健康 | 2023.6.14 | 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2 | 国家双随机 | 妇幼健康 | (略) | 2023.5.9 | 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3 | 国家双随机 | 放射卫生 | (略) | 2023.5.9 |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人员的保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职业病人管理、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4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18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5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18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6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6.7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7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9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8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9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9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6.7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0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6.14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 | 已责令整改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1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18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2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9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 | 已责令整改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3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18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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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公示
序号 | 任务来源 | 专业类别 | 被监督单位名称 | 抽查时间 | 抽查内容 | 抽查结果 | 检查机关 |
1 | 国家双随机 | 妇幼健康 | 2023.6.14 | 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2 | 国家双随机 | 妇幼健康 | (略) | 2023.5.9 | 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3 | 国家双随机 | 放射卫生 | (略) | 2023.5.9 |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人员的保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职业病人管理、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4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18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5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18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6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6.7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7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9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8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9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9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6.7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0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6.14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 | 已责令整改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1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18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2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9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 | 已责令整改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3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18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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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公示
序号 | 任务来源 | 专业类别 | 被监督单位名称 | 抽查时间 | 抽查内容 | 抽查结果 | 检查机关 |
1 | 国家双随机 | 妇幼健康 | 2023.6.14 | 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2 | 国家双随机 | 妇幼健康 | (略) | 2023.5.9 | 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3 | 国家双随机 | 放射卫生 | (略) | 2023.5.9 |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人员的保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职业病人管理、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4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18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5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18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6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6.7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7 | 国家双随机 | 医疗卫生 | 2023.5.9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8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9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9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6.7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0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6.14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 | 已责令整改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1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18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2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9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 | 已责令整改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13 | 国家双随机 | 传染病防治 | 2023.5.18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废物处置 | 未发现问题 | 清水河县卫健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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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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