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溪县辉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明溪县辉德钙化物系列新材料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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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溪县辉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明溪县辉德钙化物系列新材料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明溪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明溪县辉德钙化物系列新材料生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文号:MXHD-*)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1-*-04-01-*。项目已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属补办节能审查。项目利旧改造颚式破碎机、石灰产品磨、竖式石灰窑等设备,新增消化器、高效选粉机、立式磨机、立式磨粉系统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1条石灰竖窑生产线、1条氢氧化钙生产线和1条重质碳酸钙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18.5万吨氢氧化钙和8.5万吨重质碳酸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石灰石(粒径20~40mm)为原料,经煅烧等工序生产氧化钙;以氧化钙等为原料,采用干法工艺生产氢氧化钙;以石灰石(粒径≤20mm或粒径>40mm)为原料,采用干法超细粉碎工艺生产重质碳酸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机械竖式石灰窑、消化器、立式磨粉系统、立式磨机、颚式破碎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9266.10tce(当量值)、21487.04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308.90万kWh、煤20353.75t、柴油145.67t。项目石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4.53kgce/t,优于《石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43/T 1989-2021)的1级能效水平;重质碳酸钙(目粒度≤4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89kgce/t,优于《重质碳酸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45/T 2053-2019)的1级能效水平;氢氧化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2.52kgce/t,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明溪县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明溪县辉德钙化物系列新材料生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文号:MXHD-*)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1-*-04-01-*。项目已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属补办节能审查。项目利旧改造颚式破碎机、石灰产品磨、竖式石灰窑等设备,新增消化器、高效选粉机、立式磨机、立式磨粉系统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1条石灰竖窑生产线、1条氢氧化钙生产线和1条重质碳酸钙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18.5万吨氢氧化钙和8.5万吨重质碳酸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石灰石(粒径20~40mm)为原料,经煅烧等工序生产氧化钙;以氧化钙等为原料,采用干法工艺生产氢氧化钙;以石灰石(粒径≤20mm或粒径>40mm)为原料,采用干法超细粉碎工艺生产重质碳酸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机械竖式石灰窑、消化器、立式磨粉系统、立式磨机、颚式破碎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9266.10tce(当量值)、21487.04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308.90万kWh、煤20353.75t、柴油145.67t。项目石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4.53kgce/t,优于《石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43/T 1989-2021)的1级能效水平;重质碳酸钙(目粒度≤4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89kgce/t,优于《重质碳酸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45/T 2053-2019)的1级能效水平;氢氧化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2.52kgce/t,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明溪县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明溪县辉德钙化物系列新材料生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文号:MXHD-*)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1-*-04-01-*。项目已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属补办节能审查。项目利旧改造颚式破碎机、石灰产品磨、竖式石灰窑等设备,新增消化器、高效选粉机、立式磨机、立式磨粉系统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1条石灰竖窑生产线、1条氢氧化钙生产线和1条重质碳酸钙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18.5万吨氢氧化钙和8.5万吨重质碳酸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石灰石(粒径20~40mm)为原料,经煅烧等工序生产氧化钙;以氧化钙等为原料,采用干法工艺生产氢氧化钙;以石灰石(粒径≤20mm或粒径>40mm)为原料,采用干法超细粉碎工艺生产重质碳酸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机械竖式石灰窑、消化器、立式磨粉系统、立式磨机、颚式破碎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9266.10tce(当量值)、21487.04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308.90万kWh、煤20353.75t、柴油145.67t。项目石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4.53kgce/t,优于《石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43/T 1989-2021)的1级能效水平;重质碳酸钙(目粒度≤4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89kgce/t,优于《重质碳酸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45/T 2053-2019)的1级能效水平;氢氧化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2.52kgce/t,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明溪县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明溪县辉德钙化物系列新材料生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文号:MXHD-*)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1-*-04-01-*。项目已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属补办节能审查。项目利旧改造颚式破碎机、石灰产品磨、竖式石灰窑等设备,新增消化器、高效选粉机、立式磨机、立式磨粉系统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1条石灰竖窑生产线、1条氢氧化钙生产线和1条重质碳酸钙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18.5万吨氢氧化钙和8.5万吨重质碳酸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石灰石(粒径20~40mm)为原料,经煅烧等工序生产氧化钙;以氧化钙等为原料,采用干法工艺生产氢氧化钙;以石灰石(粒径≤20mm或粒径>40mm)为原料,采用干法超细粉碎工艺生产重质碳酸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机械竖式石灰窑、消化器、立式磨粉系统、立式磨机、颚式破碎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9266.10tce(当量值)、21487.04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308.90万kWh、煤20353.75t、柴油145.67t。项目石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4.53kgce/t,优于《石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43/T 1989-2021)的1级能效水平;重质碳酸钙(目粒度≤4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89kgce/t,优于《重质碳酸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45/T 2053-2019)的1级能效水平;氢氧化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2.52kgce/t,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明溪县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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