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深化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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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深化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文 号: 成发改法规〔2023〕215号
签发单位: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签发时间: 2023-08-11
生效时间: 2023-10-01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县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定,加快建设和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 (略) 场,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工作要求,持 (略) 监管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

(一)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依法需审批、核准的必须招标项目,两次开展招标活动失败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失败情况报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取得核实意见,再向原审批、核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于招标程序违法、招标文件设置条件超出项目本身需要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应依法重新招标。

(二)强化招标投标内部管理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做好招标投标活动资料上传备查,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按照各行业规定将行政监督部门事中事后检查所需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遗失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三)严格做好合同履约

招标人应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在交易平台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规范自身履约,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招标人应切实做好项目标后履约情况检查,加强对承包单位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以及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及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

(四)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项目招标计划。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的原因需直接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可不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按照《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表》(详见附件1)公开发布招标计划,接受招标计划相关内容的社会咨询。鼓励招标人在其他公开媒介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仅作为各方主体提前了解项目初步计划安排的参考,项目的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五)规范招标人代表委派

招标人可以委派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应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作为招标人,选派内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本单位选择;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

(略) 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鼓励参考下述范围建立招标人代表委派管理制度。选派内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可从项目业主、 (略) 所属 (略) 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中选择;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可从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的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

招标人应从严落实主体责任,对招标人代表身份合规性、真实性负责,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严防招标人代表被“操纵”或“围猎”,保障评标公平、公正。招标人应将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信息在中标结果公布中进行公开,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社会监督。

招标人代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行为规范,严格遵守评标现场管理制度,以科学、严谨、诚实的态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进场参加评标时,应提供《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招标人代表评标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易平台负责收存上述材料,缺少身份证明材料的招标人代表禁止参加评标。

(六)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开标流标公布、评标流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布的标准文本(详见附件3)以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相关要求,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工作。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将评标流标或中标候选人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相应栏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应在开标流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将开标流标、中标结果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相应栏目公布。

(七)进一步做好招标人积分管理

充分发挥规范化管理作用, (略) 全面推广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机制,将市本级和区(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纳入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指导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工作,制定《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标准》(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招标人积分评价标准》)和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名录;负责运行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信息库,在行政监督平台汇总形成和动态更新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分值和等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按照《招标人积分评价标准》,对招标人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记录和动态积分评价,做好具体管理工作。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好日常行为规范,主动配合管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等级,对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对A级招标人,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照常规开展随机抽查;对B、C级招标人加强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分别按照不低于50%比例随机抽查和100%全覆盖检查。针对单次积分扣分达到20分或降为C级的招标人,市发改委应将情况通报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

(八)推动提高招标质量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建立招标方案优化制度, (略) 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探索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招标人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要求,组织对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 (略) 场主体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九)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优化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机制,多措并举减轻 (略) 场主体的交易负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机构应及时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

全面推广使用保函(保险)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招标人应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担保保函应用,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经招标人同意,已通过现金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使用保函(保险)替换。全面推行电子投标保函(保险),投标人通过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交易平台自行选择金融机构加密推送电子保函(保险),通过单位账户支付投标保函(保险)费用。

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略) 场主体活力。探索履约保证金减免机制,鼓励招标人结合中标单位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因素,降低缴纳比例或免收履约保证金。探索集中履约担保,鼓励招标人建立履约保证金集中担保机制,投标人中标同一招标人多个标段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采用定额担保、增减挂钩担保等方式,通过集中担保资金对中标项目统一进行履约担保。

二、强化投标和履约监督,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十)建立异常投标行为监督机制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以及重点关注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人员混用、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各类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行政监督部门可邀请社会监督员、行业专家等专业力量,对异常投标行为出具认定建议意见。行政监督部门对经查实投标人的异常投标行为及其关联的投标人通过重点提醒、集中约谈、警示教育等方式强化监管,促进诚信投标。鼓励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以及行业专家、社会群众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投标人的异常投标行为的有效线索。

(十一)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通过挂靠资质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等各类禁止行为。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三、强化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相关活动

(十二)做好评标专家处理(处罚)

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跨部门工作衔接,按照《 (略) 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从严做好评标专家管理和行政处理(处罚)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应全面掌握监管项目的评标专家行政处理(处罚)情况,并及时抄告本级发展改革部门。

做好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行政监督部门应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上传至行政监督平台,填写发布公开信息。评标专家的处理(处罚)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进行展示。

(十三)严格规范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现场管理规定、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不得有对评标施加不当影响、收受除合法评标劳务费之外财物、加入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等各类禁止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交易平台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略) 域的远程异地评标, (略) 域的远程异地评标,切实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熟面孔”,推动优质专家资源互联共享。

(十四)规范评标复核管理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评标结果经核查存在客观性评审错误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要求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复核范围仅限于招标人申请事项。

招标人组织评标复核活动前,应向相应的交易平台提供复核申请材料并提交《关于项目/标段开展评标复核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5)。评标复核所需电子标评标资料由交易平台提供,纸质标评标资料由招标人自行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复核项目的监督,评标复核活动仅限使用复核申请材料以及复核所需的电子标、纸质标评标资料等,其他无关材料不得携带和使用。经复核,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错误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十五)规范借用评标专家行为

非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需要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可 (略) 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自主确定评标专家借用数量和评标委员会构成。 (略) 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应进入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在发布交易公告前,招标人应向交易平台提交《关于项目/标段申请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函》(详见附件6)。

四、强化招标代理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

(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应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和资料的妥善保存与保密,不得有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各类禁止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十七)加强招标代理信用监管

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积极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督促招标代理机构规范从业。

(十八)强化招标代理合同管理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双方应合理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付款比例、付款时间等,并在代理合同中进行明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略) 依法必须招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鼓励按照“谁招标、谁支付”的原则,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指导、协调作用,强化招标投标工作统筹推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落实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

(二十)强化投诉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避招标、招标方式、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受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过程中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受理。涉及需要进行招标、评标无效认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建议意见,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认定。

行政监督部门应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在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行政监督平台,填写发布公开信息。

(二十一)加强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评标专家行政处理(处罚)信息、投诉处理信息等应按本通知要求在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公开。处理(处罚)文书未载明信息公布期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息公布期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

(二十二)常态化开展事中事后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应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督责任,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结合实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线下实地检查和重点监管;强化线上随机抽查监督机制,行政监督平台按照不低于部门监管标段总数的30%比例对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随机标记,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标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二十三)规范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建立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报机制,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全面掌握、 (略) 本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抽查检查、评标专家处理(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在本行业进行通报, (略) 发改委。市 (略) 招标投标领域亮点工作和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抓好本地区各项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贯彻落实,督促被通报部门及时整改。

行政监督部门要准确把握和贯彻工作要求,在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不得“越位”,不得层层加码限制招标人正当权力,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强化联合监管,招标项目或标段涉及多个行业的,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联合进行招标文件、评标活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持续深化系统治理

(略) 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巩固治理氛围,夯实治理举措,坚持以问题为靶向纵深推进系统治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同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检察、法院、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的联动配合,形成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二十五)进一步用好社会监督员机制

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发挥专业能力,充分体现社会监督作用。行政监督部门按照《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工作指引》(详见附件7)开展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将社会监督员出具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本通知具体应用 (略) (略) 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略) (略) 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和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表(标准文本)

2.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招标人代表评标承诺书(标准文本)

3.开标流标公布/评标流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布(标准文本)

4.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标准

5.关于项目/标段进场开展评标复核活动的情况说明(标准文本)

6.关于项目/标段申请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函(标准文本)

7.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工作指引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经济和信息化局

(略) 公安局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管理行政执法局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水务局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3年8月11日

文 号: 成发改法规〔2023〕215号
签发单位: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签发时间: 2023-08-11
生效时间: 2023-10-01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县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定,加快建设和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 (略) 场,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工作要求,持 (略) 监管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

(一)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依法需审批、核准的必须招标项目,两次开展招标活动失败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失败情况报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取得核实意见,再向原审批、核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于招标程序违法、招标文件设置条件超出项目本身需要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应依法重新招标。

(二)强化招标投标内部管理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做好招标投标活动资料上传备查,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按照各行业规定将行政监督部门事中事后检查所需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遗失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三)严格做好合同履约

招标人应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在交易平台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规范自身履约,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招标人应切实做好项目标后履约情况检查,加强对承包单位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以及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及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

(四)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项目招标计划。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的原因需直接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可不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按照《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表》(详见附件1)公开发布招标计划,接受招标计划相关内容的社会咨询。鼓励招标人在其他公开媒介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仅作为各方主体提前了解项目初步计划安排的参考,项目的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五)规范招标人代表委派

招标人可以委派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应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作为招标人,选派内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本单位选择;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

(略) 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鼓励参考下述范围建立招标人代表委派管理制度。选派内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可从项目业主、 (略) 所属 (略) 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中选择;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可从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的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

招标人应从严落实主体责任,对招标人代表身份合规性、真实性负责,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严防招标人代表被“操纵”或“围猎”,保障评标公平、公正。招标人应将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信息在中标结果公布中进行公开,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社会监督。

招标人代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行为规范,严格遵守评标现场管理制度,以科学、严谨、诚实的态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进场参加评标时,应提供《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招标人代表评标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易平台负责收存上述材料,缺少身份证明材料的招标人代表禁止参加评标。

(六)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开标流标公布、评标流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布的标准文本(详见附件3)以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相关要求,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工作。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将评标流标或中标候选人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相应栏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应在开标流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将开标流标、中标结果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相应栏目公布。

(七)进一步做好招标人积分管理

充分发挥规范化管理作用, (略) 全面推广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机制,将市本级和区(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纳入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指导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工作,制定《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标准》(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招标人积分评价标准》)和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名录;负责运行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信息库,在行政监督平台汇总形成和动态更新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分值和等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按照《招标人积分评价标准》,对招标人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记录和动态积分评价,做好具体管理工作。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好日常行为规范,主动配合管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等级,对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对A级招标人,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照常规开展随机抽查;对B、C级招标人加强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分别按照不低于50%比例随机抽查和100%全覆盖检查。针对单次积分扣分达到20分或降为C级的招标人,市发改委应将情况通报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

(八)推动提高招标质量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建立招标方案优化制度, (略) 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探索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招标人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要求,组织对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 (略) 场主体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九)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优化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机制,多措并举减轻 (略) 场主体的交易负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机构应及时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

全面推广使用保函(保险)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招标人应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担保保函应用,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经招标人同意,已通过现金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使用保函(保险)替换。全面推行电子投标保函(保险),投标人通过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交易平台自行选择金融机构加密推送电子保函(保险),通过单位账户支付投标保函(保险)费用。

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略) 场主体活力。探索履约保证金减免机制,鼓励招标人结合中标单位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因素,降低缴纳比例或免收履约保证金。探索集中履约担保,鼓励招标人建立履约保证金集中担保机制,投标人中标同一招标人多个标段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采用定额担保、增减挂钩担保等方式,通过集中担保资金对中标项目统一进行履约担保。

二、强化投标和履约监督,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十)建立异常投标行为监督机制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以及重点关注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人员混用、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各类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行政监督部门可邀请社会监督员、行业专家等专业力量,对异常投标行为出具认定建议意见。行政监督部门对经查实投标人的异常投标行为及其关联的投标人通过重点提醒、集中约谈、警示教育等方式强化监管,促进诚信投标。鼓励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以及行业专家、社会群众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投标人的异常投标行为的有效线索。

(十一)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通过挂靠资质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等各类禁止行为。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三、强化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相关活动

(十二)做好评标专家处理(处罚)

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跨部门工作衔接,按照《 (略) 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从严做好评标专家管理和行政处理(处罚)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应全面掌握监管项目的评标专家行政处理(处罚)情况,并及时抄告本级发展改革部门。

做好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行政监督部门应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上传至行政监督平台,填写发布公开信息。评标专家的处理(处罚)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进行展示。

(十三)严格规范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现场管理规定、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不得有对评标施加不当影响、收受除合法评标劳务费之外财物、加入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等各类禁止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交易平台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略) 域的远程异地评标, (略) 域的远程异地评标,切实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熟面孔”,推动优质专家资源互联共享。

(十四)规范评标复核管理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评标结果经核查存在客观性评审错误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要求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复核范围仅限于招标人申请事项。

招标人组织评标复核活动前,应向相应的交易平台提供复核申请材料并提交《关于项目/标段开展评标复核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5)。评标复核所需电子标评标资料由交易平台提供,纸质标评标资料由招标人自行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复核项目的监督,评标复核活动仅限使用复核申请材料以及复核所需的电子标、纸质标评标资料等,其他无关材料不得携带和使用。经复核,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错误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十五)规范借用评标专家行为

非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需要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可 (略) 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自主确定评标专家借用数量和评标委员会构成。 (略) 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应进入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在发布交易公告前,招标人应向交易平台提交《关于项目/标段申请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函》(详见附件6)。

四、强化招标代理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

(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应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和资料的妥善保存与保密,不得有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各类禁止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十七)加强招标代理信用监管

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积极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督促招标代理机构规范从业。

(十八)强化招标代理合同管理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双方应合理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付款比例、付款时间等,并在代理合同中进行明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略) 依法必须招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鼓励按照“谁招标、谁支付”的原则,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指导、协调作用,强化招标投标工作统筹推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落实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

(二十)强化投诉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避招标、招标方式、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受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过程中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受理。涉及需要进行招标、评标无效认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建议意见,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认定。

行政监督部门应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在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行政监督平台,填写发布公开信息。

(二十一)加强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评标专家行政处理(处罚)信息、投诉处理信息等应按本通知要求在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公开。处理(处罚)文书未载明信息公布期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息公布期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

(二十二)常态化开展事中事后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应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督责任,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结合实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线下实地检查和重点监管;强化线上随机抽查监督机制,行政监督平台按照不低于部门监管标段总数的30%比例对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随机标记,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标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二十三)规范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建立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报机制,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全面掌握、 (略) 本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抽查检查、评标专家处理(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在本行业进行通报, (略) 发改委。市 (略) 招标投标领域亮点工作和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抓好本地区各项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贯彻落实,督促被通报部门及时整改。

行政监督部门要准确把握和贯彻工作要求,在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不得“越位”,不得层层加码限制招标人正当权力,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强化联合监管,招标项目或标段涉及多个行业的,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联合进行招标文件、评标活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持续深化系统治理

(略) 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巩固治理氛围,夯实治理举措,坚持以问题为靶向纵深推进系统治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同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检察、法院、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的联动配合,形成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二十五)进一步用好社会监督员机制

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发挥专业能力,充分体现社会监督作用。行政监督部门按照《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工作指引》(详见附件7)开展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将社会监督员出具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本通知具体应用 (略) (略) 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略) (略) 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和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表(标准文本)

2.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招标人代表评标承诺书(标准文本)

3.开标流标公布/评标流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布(标准文本)

4.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标准

5.关于项目/标段进场开展评标复核活动的情况说明(标准文本)

6.关于项目/标段申请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函(标准文本)

7. (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工作指引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经济和信息化局

(略) 公安局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管理行政执法局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水务局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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