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益生种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东营益生种鸡十场项目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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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益生种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东营益生种鸡十场项目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略) 垦利分公司东营益生种鸡十场项目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2023-10-16 15:01: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字体大小:

(略) 垦利分公司东营益生种鸡十场项目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建设单位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对本项目相关信息进行首次公示。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东营益生种鸡十场项目

建设单位: (略) 垦利分公司

地理位置: (略) 垦利区永安镇付合村西

建设内容:收购原养殖场改造成父母代种鸡场,存栏哈伯德父母代肉种鸡18万套、年出雏2160万只鸡苗,总用地面积*.1m2,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1m2,包括24个养殖棚,2个饲料配置场等;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面积3896.3m2,包括鸡蛋分拣间、配电室1间、称重房、设备间、仓库4间、管理房等。并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供水系统、供料系统、热回收环控系统、燃气锅炉、暖风机等设备设施。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其修改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修改)中的第一类‘鼓励类’第1项农林业第4条;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垦利分公司

通讯地址: (略) 垦利区永安镇付合村西, (略) 垦利分公司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邮 箱:*@*q.com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山东 (略)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请至生态环境部网站自行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将您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上。

网址:http://**_*.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后,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略) 垦利分公司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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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15:01: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字体大小:

(略) 垦利分公司东营益生种鸡十场项目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建设单位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对本项目相关信息进行首次公示。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东营益生种鸡十场项目

建设单位: (略) 垦利分公司

地理位置: (略) 垦利区永安镇付合村西

建设内容:收购原养殖场改造成父母代种鸡场,存栏哈伯德父母代肉种鸡18万套、年出雏2160万只鸡苗,总用地面积*.1m2,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1m2,包括24个养殖棚,2个饲料配置场等;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面积3896.3m2,包括鸡蛋分拣间、配电室1间、称重房、设备间、仓库4间、管理房等。并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供水系统、供料系统、热回收环控系统、燃气锅炉、暖风机等设备设施。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其修改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修改)中的第一类‘鼓励类’第1项农林业第4条;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垦利分公司

通讯地址: (略) 垦利区永安镇付合村西, (略) 垦利分公司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邮 箱:*@*q.com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山东 (略)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请至生态环境部网站自行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将您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上。

网址:http://**_*.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后,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略) 垦利分公司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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