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思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思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思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企石镇下截东胜路一巷6号3号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思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格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思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企石镇下截东胜路一巷6号3号楼(北纬23°03"53.853",东经114°01"34.063"),项目主要从事装饰灯的加工生产。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2269m2,建筑面积2449m2。项目主要从事装饰灯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装饰灯70万件/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颗粒物),由于碎料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以上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颗粒物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注塑成型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其中注塑成型收集到的非*烷总烃,非*烷总烃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使用磨床、砂轮机在打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金属粉尘,主要成分为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周界外粉尘(颗粒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厂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需定期补充。项目外排生活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小海河,最终汇入东江南支流,对东江南支流的水质影响不大。 经上述处理后,在建厂房的隔声以及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噪声源对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能够保证项目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要求,预计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废包装材料、边角料、金属边角料、金属碎屑、次品经 (略) 处理;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含油金属、废切削油罐、废切削油、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0-2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企石镇清湖路口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三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思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企石镇下截东胜路一巷6号3号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思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格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思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企石镇下截东胜路一巷6号3号楼(北纬23°03"53.853",东经114°01"34.063"),项目主要从事装饰灯的加工生产。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2269m2,建筑面积2449m2。项目主要从事装饰灯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装饰灯70万件/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颗粒物),由于碎料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以上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颗粒物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注塑成型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其中注塑成型收集到的非*烷总烃,非*烷总烃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使用磨床、砂轮机在打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金属粉尘,主要成分为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周界外粉尘(颗粒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厂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需定期补充。项目外排生活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小海河,最终汇入东江南支流,对东江南支流的水质影响不大。 经上述处理后,在建厂房的隔声以及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噪声源对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能够保证项目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要求,预计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废包装材料、边角料、金属边角料、金属碎屑、次品经 (略) 处理;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含油金属、废切削油罐、废切削油、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0-2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企石镇清湖路口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三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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