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福建省晋江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 (略) (略) | ||
地理位置 | 磁灶大埔东工业区 | ||
联系人 | 林思萍 | ||
项目名称 | 福建省晋江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略) (略) 成立于1999年11月并投产运行,用人单位自1999年11月投产运行,生产规模为年产约800万㎡地板砖。 用人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W; 法定代表人:吴明铁; 注册资金:5676万元人民币; 地址:磁灶大埔东工业区; 此次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三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自上次评价以来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第二次评价以来,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 ||
现场调查人员 | 赵进、胡斌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年07月27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林思萍 |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 陈建明、李斌、朱伟伟、陈辉 | ||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 2023年08月05日—2023年08月07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林思萍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煤尘; (2)生产线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球磨车间原料球磨工、釉料球磨工,成型车间压砖工、烘干窑前看片工、磨坯工、施釉工、烧成窑前看片工、烧成窑后看片工、磨边工、抛光工所测得矽尘的CTWA和CPE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所测得矽尘的CTWA和CPE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用人单位叉车、铲车运输物料时,车速较快,导致扬尘,且用人单位未定时定点对车间内洒水抑尘;地面未及时清理,造成粉尘沉积,劳动者的行走及叉车的行驶,造成二次扬尘;且用人单位在压机、磨边机、施釉设置的除尘设施未正常保养维护,导致粉尘浓度超。 (2)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CTWA与CSTE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由本次工作场所非稳态噪声声级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球磨车间原料球磨工,成型车间压机工、烧成后看片工、磨边工、抛光工、包装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看片工岗位、包装工岗位:瓷砖传送带运输过程与辊道窑接触碰撞发出噪声,且产生的噪声相互叠加,且未设置相应的降噪措施,导致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超标;球磨、压机、抛光属于高噪声设备,且未设置相应的降噪措施,导致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超标。 (4)由本次工作场所高温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干燥车间司炉工、出渣工,成型车间看片工接触的高温WBGT指数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热风炉、出渣口、烘干窑和烧成窑均属于涉高温设备,员工上班时间较长,且配备高温防暑设施不足,导致本次WBGT指数超标。 | |||
评价结论和建议 | |||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今后在生产厂房改造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生产车间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现有高噪声设备的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添加润滑油,减少设备运行时的噪声; (2)对高噪声超标岗位,建议用人单位在高噪声岗位(如:压砖机、包装区等)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如:设置围挡隔声设施); (3)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地面积尘的清洁、清理作业。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时进行清洁、清理,减少工作场所积尘,避免二次 扬尘;清洁、清理作业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 扬尘的方式; (4)建议用人单位在粉尘作业超标的车间加装喷雾系统,降低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防止粉尘的二次逸散 (5)建议用人单位对已有防护设备结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并改善其不合理结构或布置,使之发挥有效的除尘作用,并建议用人单位应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 (6)优化窑炉和热风炉岗位工作制度,如四班三运转等模式,减少作业人员接害时间,同时加强作业现场机械通风,为劳动者配备相应防高温个人防护用品; 3应急救援 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应组织劳动者进行高温中暑(应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进行)的应急救援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做好演练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按要求妥善保管。 4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5个人防护用品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6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7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
用人单位 | (略) (略) | ||
地理位置 | 磁灶大埔东工业区 | ||
联系人 | 林思萍 | ||
项目名称 | 福建省晋江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略) (略) 成立于1999年11月并投产运行,用人单位自1999年11月投产运行,生产规模为年产约800万㎡地板砖。 用人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W; 法定代表人:吴明铁; 注册资金:5676万元人民币; 地址:磁灶大埔东工业区; 此次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三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自上次评价以来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第二次评价以来,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 ||
现场调查人员 | 赵进、胡斌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年07月27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林思萍 |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 陈建明、李斌、朱伟伟、陈辉 | ||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 2023年08月05日—2023年08月07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林思萍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煤尘; (2)生产线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球磨车间原料球磨工、釉料球磨工,成型车间压砖工、烘干窑前看片工、磨坯工、施釉工、烧成窑前看片工、烧成窑后看片工、磨边工、抛光工所测得矽尘的CTWA和CPE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所测得矽尘的CTWA和CPE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用人单位叉车、铲车运输物料时,车速较快,导致扬尘,且用人单位未定时定点对车间内洒水抑尘;地面未及时清理,造成粉尘沉积,劳动者的行走及叉车的行驶,造成二次扬尘;且用人单位在压机、磨边机、施釉设置的除尘设施未正常保养维护,导致粉尘浓度超。 (2)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CTWA与CSTE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由本次工作场所非稳态噪声声级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球磨车间原料球磨工,成型车间压机工、烧成后看片工、磨边工、抛光工、包装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看片工岗位、包装工岗位:瓷砖传送带运输过程与辊道窑接触碰撞发出噪声,且产生的噪声相互叠加,且未设置相应的降噪措施,导致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超标;球磨、压机、抛光属于高噪声设备,且未设置相应的降噪措施,导致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超标。 (4)由本次工作场所高温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干燥车间司炉工、出渣工,成型车间看片工接触的高温WBGT指数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热风炉、出渣口、烘干窑和烧成窑均属于涉高温设备,员工上班时间较长,且配备高温防暑设施不足,导致本次WBGT指数超标。 | |||
评价结论和建议 | |||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今后在生产厂房改造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生产车间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现有高噪声设备的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添加润滑油,减少设备运行时的噪声; (2)对高噪声超标岗位,建议用人单位在高噪声岗位(如:压砖机、包装区等)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如:设置围挡隔声设施); (3)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地面积尘的清洁、清理作业。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时进行清洁、清理,减少工作场所积尘,避免二次 扬尘;清洁、清理作业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 扬尘的方式; (4)建议用人单位在粉尘作业超标的车间加装喷雾系统,降低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防止粉尘的二次逸散 (5)建议用人单位对已有防护设备结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并改善其不合理结构或布置,使之发挥有效的除尘作用,并建议用人单位应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 (6)优化窑炉和热风炉岗位工作制度,如四班三运转等模式,减少作业人员接害时间,同时加强作业现场机械通风,为劳动者配备相应防高温个人防护用品; 3应急救援 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应组织劳动者进行高温中暑(应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进行)的应急救援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做好演练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按要求妥善保管。 4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5个人防护用品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6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7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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