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污泥掺烧项目变更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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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污泥掺烧项目变更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 (略) 九台电厂污泥掺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邮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污泥掺烧项目(变更)拟审批公示 (略) 九台区土们岭镇 (略) 九台电厂 (略) (略)

该项目为重大变动项目,我厅于2020年7月13日对《 (略) 九台电厂污泥掺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吉环审字[2020]53号),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封闭式污泥库,内设4座封闭式污泥仓(近期和远期各建设2座),新建污水管线20米。利用现有的2台2100吨/小时煤粉锅炉,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掺烧处理,处理规模为近期年掺烧污泥量18400吨(日掺烧污泥量80吨),远期年掺烧污泥量46000吨(日掺烧污泥量200吨)。此次变动的主要内容为新建1座封闭式污泥库,内设2座封闭式污泥仓,新建2台污泥干化装置,利用现有的2台2100吨/小时煤粉锅炉,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掺烧处理,处理规模变更为年掺烧污泥量72603吨(日掺烧污泥量226.88吨)。

严格控制掺烧废物种类及比例。做好入厂污泥化验工作,禁止掺烧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严格控制入炉污泥掺烧比例,落实煤质相关指标控制要求,建立污泥掺烧期间燃煤煤质记录台账。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库恶臭气体导入锅炉内燃烧,不外排。锅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及协同去除氯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措施处理,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限值要求,二噁英、氯化氢及其他重金属污染物达到(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限值要求后,经现有1座高度为210米的烟囱排放。危险废物暂存库采用封闭结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行期污泥暂存库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随入厂污泥一并进入干燥装置干燥,不得外排。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炉渣、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未经鉴定的飞灰按危险废物管理,与废机油、废油桶、废催化剂一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 (略) 九台电厂污泥掺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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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污泥掺烧项目(变更)拟审批公示 (略) 九台区土们岭镇 (略) 九台电厂 (略) (略)

该项目为重大变动项目,我厅于2020年7月13日对《 (略) 九台电厂污泥掺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吉环审字[2020]53号),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封闭式污泥库,内设4座封闭式污泥仓(近期和远期各建设2座),新建污水管线20米。利用现有的2台2100吨/小时煤粉锅炉,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掺烧处理,处理规模为近期年掺烧污泥量18400吨(日掺烧污泥量80吨),远期年掺烧污泥量46000吨(日掺烧污泥量200吨)。此次变动的主要内容为新建1座封闭式污泥库,内设2座封闭式污泥仓,新建2台污泥干化装置,利用现有的2台2100吨/小时煤粉锅炉,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掺烧处理,处理规模变更为年掺烧污泥量72603吨(日掺烧污泥量226.88吨)。

严格控制掺烧废物种类及比例。做好入厂污泥化验工作,禁止掺烧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严格控制入炉污泥掺烧比例,落实煤质相关指标控制要求,建立污泥掺烧期间燃煤煤质记录台账。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库恶臭气体导入锅炉内燃烧,不外排。锅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及协同去除氯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措施处理,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限值要求,二噁英、氯化氢及其他重金属污染物达到(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限值要求后,经现有1座高度为210米的烟囱排放。危险废物暂存库采用封闭结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行期污泥暂存库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随入厂污泥一并进入干燥装置干燥,不得外排。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炉渣、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未经鉴定的飞灰按危险废物管理,与废机油、废油桶、废催化剂一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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