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依法处理处置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的通告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依法处理处置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的通告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依法处理处置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的
通 告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最 (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12号)精神,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安全,规范废润滑油液、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暂存、转移与处置,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填埋、倒卖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危废种类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的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及代码如下:
(一)车辆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及油泥。HWO8(900-199-08)、HWO8(900-214-08)
(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HW12(900-252-12)
(三)更换车辆制动器衬片产生的石棉废物。HW36(900-032-36)
(四)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HW49(900-041-49)
(五)废机油滤芯、废油漆桶、废机油桶等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HW49(900-041-49) (六)废铅蓄电池、废弃的镉镍电池。HW31(900-052-31)、HW49(900-044-49)
(七)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HW50(900-049-50)
二、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要求每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106.74.0.138:23880/index.jsp)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禁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应急
各机动车维修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五、违法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和线索,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12345;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热线:12369;公安机关举报热线:110。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2023年10月19 日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依法处理处置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的
通 告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最 (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12号)精神,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安全,规范废润滑油液、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暂存、转移与处置,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填埋、倒卖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危废种类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的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及代码如下:
(一)车辆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及油泥。HWO8(900-199-08)、HWO8(900-214-08)
(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HW12(900-252-12)
(三)更换车辆制动器衬片产生的石棉废物。HW36(900-032-36)
(四)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HW49(900-041-49)
(五)废机油滤芯、废油漆桶、废机油桶等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HW49(900-041-49) (六)废铅蓄电池、废弃的镉镍电池。HW31(900-052-31)、HW49(900-044-49)
(七)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HW50(900-049-50)
二、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要求每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106.74.0.138:23880/index.jsp)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禁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应急
各机动车维修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五、违法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和线索,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12345;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热线:12369;公安机关举报热线:110。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2023年10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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