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南陵 (略) 扩建年产20万吨白云石石粉新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南陵 (略) 拟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实施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品制造项目。项目选址位于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项目经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307-*-04-01-*)。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购置打粉机、振动筛、选粉机、皮带运输机等生产设备,扩建两条白云石石粉生产线,形成年产20万吨白云石石粉新材料生产能力(本项目为一期,仅涉及一条生产线)。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函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本项目环评批前公示反馈情况,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指定范围内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该项目。本项目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略) 、市相关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破碎、筛分、分选粉尘需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项目应加强原料堆场、车辆运输、皮带输送、原料装卸等环节的抑尘措施,减少粉尘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废气排放口需按规范设置并开展自行监测,污染治理设施应正常运行。
(二)废水防治方面
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降尘用水和车辆冲洗用水,降尘用水自然蒸发,车辆冲洗用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四)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应分类收集和贮存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妥善处理。一般固废,如除尘器收集粉尘、二破不合格品等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处置;危险废物,如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应收集贮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六)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并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的已批未建内容,须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736号),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须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N)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