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1-*
通讯地址: (略) 新站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邮 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1 | 年产300万件智能家用电器注塑件项目 | (略) (略) | 2023.10.19 | 环建审〔2023〕12032号 |
2 | 液空氮气支线管道项目 | 液化空气(合肥) (略) | 2023.10.18 | 环建审〔2023〕12040号 |
3 | (略) 项目 | 合肥新站区 (略) | 2023.10.18 | 环建审〔2023〕12041号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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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1 | 年产300万件智能家用电器注塑件项目 | (略) (略) | 2023.10.19 | 环建审〔2023〕12032号 |
2 | 液空氮气支线管道项目 | 液化空气(合肥) (略) | 2023.10.18 | 环建审〔2023〕12040号 |
3 | (略) 项目 | 合肥新站区 (略) | 2023.10.18 | 环建审〔2023〕12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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