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0月2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关于2023年10月2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马钢 (略) 《罗河矿年产40万吨尾矿捞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 罗河矿年产40万吨尾矿捞砂技术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充填站内 | ||
建设单位: | 安徽马钢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钢集团马鞍山 (略) (略) | ||
项目概况: | 安徽马钢 (略) 投资2000万元,主要建设捞砂厂房、产品仓库、胶带机通廊以及相配套的公共辅助设施,购置撬装一体机(旋流器+脱水筛一体机)、胶带机、渣浆泵等设备,建设罗河矿年产40万吨尾矿捞砂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3150m2。本项目经庐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编码为2308-*-07-02-*。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略) 内部调剂,生活污水不增加。项目生产废水(尾矿堆存溢水、车间地坪冲洗水)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2、废气:项目生产工艺采用湿式加工作业方式,产生的废气仅为车辆运输扬尘。建设单位拟采取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现有车辆轮胎冲洗点、车厢遮盖严密运输、加强道路洒水等抑尘措施后,车辆运输扬尘排放量较小,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运营期设备噪声经过优选低噪设备、基座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项目运营期噪声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项目从事尾矿回收利用,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压滤后回收的40.4万t/a尾矿作为建材和水泥熟料生产配料外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废原料桶,依托选矿厂内现有危废库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无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传真: | 0551-* | 通讯地址: | 庐城镇黄山路与迎松路交口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马钢 (略) 《罗河矿年产40万吨尾矿捞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 罗河矿年产40万吨尾矿捞砂技术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充填站内 | ||
建设单位: | 安徽马钢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钢集团马鞍山 (略) (略) | ||
项目概况: | 安徽马钢 (略) 投资2000万元,主要建设捞砂厂房、产品仓库、胶带机通廊以及相配套的公共辅助设施,购置撬装一体机(旋流器+脱水筛一体机)、胶带机、渣浆泵等设备,建设罗河矿年产40万吨尾矿捞砂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3150m2。本项目经庐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编码为2308-*-07-02-*。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略) 内部调剂,生活污水不增加。项目生产废水(尾矿堆存溢水、车间地坪冲洗水)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2、废气:项目生产工艺采用湿式加工作业方式,产生的废气仅为车辆运输扬尘。建设单位拟采取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现有车辆轮胎冲洗点、车厢遮盖严密运输、加强道路洒水等抑尘措施后,车辆运输扬尘排放量较小,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运营期设备噪声经过优选低噪设备、基座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项目运营期噪声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项目从事尾矿回收利用,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压滤后回收的40.4万t/a尾矿作为建材和水泥熟料生产配料外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废原料桶,依托选矿厂内现有危废库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无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传真: | 0551-* | 通讯地址: | 庐城镇黄山路与迎松路交口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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