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博乐市乡村振兴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
博州博乐市乡村振兴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
博州博乐市乡村振兴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 (略) 农业农村局的委托,新疆金咨源建设 (略) 承担“博州博乐市乡村振兴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要求,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1、工程名称:博州博乐市乡村振兴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本项 (略) 小营盘镇,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48′56″、北纬45°04′28″。
3、项目总投资:*万元
4、建设概要:新建良种孵化及优质蛋鸡标准化生产养殖车间面积23.28万平方米,有机肥厂厂房面积2万平方米,饲料加工厂房面积1.6万平方米,蛋库及鸡蛋分级标准化厂房2万平方米,蛋品深加工标准化厂房 1.2 万平方米,饲料存储仓库 0.8万平方米,配套生产管理用房0.6万平方米,完善配套设备设施及供排水、供热、供电、道路、消防等附属工程建设。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穆效彬
联系电话:*
(三)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新疆金咨源建设 (略)
联系人:*工
联系电话:*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本次公众参与本着知情、真实、平等、广泛、主动的原则,采用公开发布工程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及建议,公众可点击本文中链接获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写后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您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和建议。
(略) 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7日
博州博乐市乡村振兴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 (略) 农业农村局的委托,新疆金咨源建设 (略) 承担“博州博乐市乡村振兴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要求,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1、工程名称:博州博乐市乡村振兴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本项 (略) 小营盘镇,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48′56″、北纬45°04′28″。
3、项目总投资:*万元
4、建设概要:新建良种孵化及优质蛋鸡标准化生产养殖车间面积23.28万平方米,有机肥厂厂房面积2万平方米,饲料加工厂房面积1.6万平方米,蛋库及鸡蛋分级标准化厂房2万平方米,蛋品深加工标准化厂房 1.2 万平方米,饲料存储仓库 0.8万平方米,配套生产管理用房0.6万平方米,完善配套设备设施及供排水、供热、供电、道路、消防等附属工程建设。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穆效彬
联系电话:*
(三)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新疆金咨源建设 (略)
联系人:*工
联系电话:*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本次公众参与本着知情、真实、平等、广泛、主动的原则,采用公开发布工程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及建议,公众可点击本文中链接获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写后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您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和建议。
(略) 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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