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A1-08地块江津区蔡家派出所迁建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江津区A1-08地块江津区蔡家派出所迁建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江津区A1-08地块(江津区蔡家派出所迁建项目)(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江津区蔡家镇文昌村。调查地块面积共4400m2,该地块内地势总体呈西高东低,地块用地现状为旱地、林地。调查地块中心坐标:中心经度E106.*、中心纬度N28.*。
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东北侧紧邻G212,东南侧紧邻文昌村柏杨林村民小村民宅基地(3户),西南侧为旱地,西北侧为林地。
根据调查询问并结合地块历年卫星图片,2002年前,调查地块为水田、旱地、林地,整个调查地块内历史至今一直基本为原始地貌,无工业生产活动,仅2015年,调查地块东北角紧邻农户在调查地块内东北侧搭建了一处简易杂物间(简易钢化棚,面积约5m2),2017年,调查地块东北角紧邻农户占用部分旱地堆放砂石,占用部分占调查地块面积约913m2(总面积约1141m2,包括简易杂物间)。调查地块内历史至今无工业生产活动,历史上未受到外来扰动及外来土,不存在排污管线穿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堆放、倾倒及填埋,不涉及工业废水、废气污染等,调查地块内历史至今不存在污染源。
调查地块位于农村地区,调查地块东北侧紧邻地块地块使用状况较为简单,调查地块周围历史至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堆放、倾倒及填埋,不涉及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源。
基于前期对调查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实地踏勘和人员访谈了解,调查报告认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该地块当前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性质的要求,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服务八条惠企措施的通知》(渝环办[2022]97号)中“第六条、简化涉及农用地等变更为建设用地土壤状况调查阶段的相关内容:对农用地等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通过查询历史资料、访谈知情人员、利用关联地块信息、现场勘查及现场快速检测等方法调查核实后,确定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以及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且现场不存在污染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等情形时,可以免于采样监测”。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当前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性质的要求。
作者(188点击查看>>*6381,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3-10-23 15:20
江津区A1-08地块(江津区蔡家派出所迁建项目)(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江津区蔡家镇文昌村。调查地块面积共4400m2,该地块内地势总体呈西高东低,地块用地现状为旱地、林地。调查地块中心坐标:中心经度E106.*、中心纬度N28.*。
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东北侧紧邻G212,东南侧紧邻文昌村柏杨林村民小村民宅基地(3户),西南侧为旱地,西北侧为林地。
根据调查询问并结合地块历年卫星图片,2002年前,调查地块为水田、旱地、林地,整个调查地块内历史至今一直基本为原始地貌,无工业生产活动,仅2015年,调查地块东北角紧邻农户在调查地块内东北侧搭建了一处简易杂物间(简易钢化棚,面积约5m2),2017年,调查地块东北角紧邻农户占用部分旱地堆放砂石,占用部分占调查地块面积约913m2(总面积约1141m2,包括简易杂物间)。调查地块内历史至今无工业生产活动,历史上未受到外来扰动及外来土,不存在排污管线穿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堆放、倾倒及填埋,不涉及工业废水、废气污染等,调查地块内历史至今不存在污染源。
调查地块位于农村地区,调查地块东北侧紧邻地块地块使用状况较为简单,调查地块周围历史至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堆放、倾倒及填埋,不涉及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源。
基于前期对调查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实地踏勘和人员访谈了解,调查报告认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该地块当前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性质的要求,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服务八条惠企措施的通知》(渝环办[2022]97号)中“第六条、简化涉及农用地等变更为建设用地土壤状况调查阶段的相关内容:对农用地等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通过查询历史资料、访谈知情人员、利用关联地块信息、现场勘查及现场快速检测等方法调查核实后,确定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以及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且现场不存在污染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等情形时,可以免于采样监测”。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当前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性质的要求。
作者(188点击查看>>*6381,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3-10-2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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