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年产36万套汽车座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年产36万套汽车座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略) (略) | |
联系人 | 李琪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年产36万套汽车座椅建设项目 | |
地理位置 | (略) 雨花经济开发区长沙比亚迪汽车工业园34#厂房 | |
项目简介 | 本项目在长沙比亚迪汽车工业园34#厂房内建设汽车座椅生产线。主要包含骨架焊接线、座椅装配线、物料区、办公区等。总投资9357.8万元,建成后年产36万套汽车座椅。 | |
现场 调查 | 人员 | -- |
时间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检测 采样 | 人员 | -- |
时间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检测结果 | (1)拟建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噪声等。其中重点关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噪声、紫外辐射。 (2)由类比检测结果可知:类比项目检测岗位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本项目在采取可研中所提及的防护措施后预计化学因素浓度、物理因素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目录》第三大类制造业中的C367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建议本项目按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进行管理。 本项目针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规定。但部分内容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的深度,对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也未作具体设计,在后续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完善。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若能在今后的工程设计中将上述结论指出的缺少的内容和本报告第四章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补充完善,并能在本项目施工和建成投产后将各项设计内容予以落实,确保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均能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则本项目建成后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因此,本项目从职业病危害防护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通过《预评价报告书》。《预评价报告书》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复核后,按程序上报。 |
附件下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略) (略) | |
联系人 | 李琪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年产36万套汽车座椅建设项目 | |
地理位置 | (略) 雨花经济开发区长沙比亚迪汽车工业园34#厂房 | |
项目简介 | 本项目在长沙比亚迪汽车工业园34#厂房内建设汽车座椅生产线。主要包含骨架焊接线、座椅装配线、物料区、办公区等。总投资9357.8万元,建成后年产36万套汽车座椅。 | |
现场 调查 | 人员 | -- |
时间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检测 采样 | 人员 | -- |
时间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检测结果 | (1)拟建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噪声等。其中重点关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噪声、紫外辐射。 (2)由类比检测结果可知:类比项目检测岗位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本项目在采取可研中所提及的防护措施后预计化学因素浓度、物理因素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目录》第三大类制造业中的C367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建议本项目按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进行管理。 本项目针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规定。但部分内容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的深度,对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也未作具体设计,在后续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完善。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若能在今后的工程设计中将上述结论指出的缺少的内容和本报告第四章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补充完善,并能在本项目施工和建成投产后将各项设计内容予以落实,确保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均能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则本项目建成后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因此,本项目从职业病危害防护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通过《预评价报告书》。《预评价报告书》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复核后,按程序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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