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右旗分局关于2023年10月1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右旗分局关于2023年10月1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10月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电话:0472-* 邮编:*
通讯地址: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土右旗分局窗口(C01)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海 (略) 2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前置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项目 | 本项目位于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山格架 (略) 海 (略) 现有厂区内 | (略) 海 (略) | 内蒙古源通 (略) | (略) 海 (略) 2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前置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项目(变更)位于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山格架化工区,厂区东侧、南侧均为空地,西侧为在建区间路,隔路为洲际汇鑫和空地,北侧为萨凉公路和内蒙古新特多晶硅项目。变更项目生产规模未发生变化,仍为年处理20万吨煤焦油,主要变更内容为:①在生产厂房外的东北角建设1座焦油管式炉和1座改质沥青管式炉,均以天然气作为燃料,其中焦油管式炉对脱水后的煤焦油进行加热,改质沥青管式炉是对一二段蒸发器产生的重组分进行加热;②在生产厂房外新建1座馏分塔、1座改质沥青塔、1座一二段蒸发器,用于生产一蒽油、二蒽油、三混油(酚油、萘油及洗油)、轻烃、改质沥青;③在生产厂房外北侧配套建设三混油(酚油、萘油及洗油)中间槽、蒽油中间槽、二蒽油中间槽等联合储槽;④对污水处理站工艺改为气浮+芬顿催化氧化+厌氧+好氧+沉淀。 | 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有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卸废气、装置区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蒸馏不凝气、重质芳烃热聚缩、沥青造粒产生的废气、轻烃调和精制产生的废气、焦油管式炉燃烧废气、改质沥青管式炉燃烧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焚烧炉烟气和化验室废气。 (1)储罐区、装卸、蒸馏、重质芳烃热聚缩、沥青造粒、轻烃调和精制、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由风机吸入洗气塔净化处理后,再送入焦油管式炉燃烧+SDS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焦油管式炉以天然气作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储罐区、装卸、蒸馏、重质芳烃热聚缩、沥青造粒、轻烃调和精制、危险废物暂存间和焦油管式炉燃烧废气中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中的工艺加热炉标准要求,同时NOX有组织排放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中有机废气排放口的非*烷总烃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氨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限值要求;苯并[a]芘、沥青烟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中氧化沥青排放标准要求;苯、*苯、二*苯、氰化氢及酚类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 (2)改质沥青管式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由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中的工艺加热炉标准要求,同时NOX有组织排放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中有机废气排放口的非*烷总烃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氨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限值要求; (3)煤焦油静置分离废水和轻烃油水分离产生的废水进入焚烧炉内,通过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采用天然气燃料,燃烧废气由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中的工艺加热炉标准要求,同时NOX有组织排放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中有机废气排放口的非*烷总烃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酚类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 (4)装置区设备连接处逸散产生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废气,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液体改沥青用泵输送到链板式沥青造粒机造粒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VOCs、苯、*苯、二*苯、苯并[a]芘、酚类、氰化氢和沥青烟、H2S、NH3,厂界VOCs、苯、*苯、二*苯、苯并[a]芘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酚类、氰化氢和沥青烟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H2S、NH3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轻烃调和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VOCs,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在暂存污泥、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油、废洗油、废润滑油的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以非*烷总烃计),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地埋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采用构筑物加盖进行全密闭措施,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VOCs,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化验室废气中产生的无组织二*苯、*苯、NH3,厂界二*苯、*苯、NH3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NH3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有煤焦油静置分离废水、锅炉定期排污水及软水制备系统浓盐水、轻烃油水分离产生的废水、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煤焦油静置分离废水和轻烃油水分离产生的废水进入焚烧炉内焚烧处理;锅炉定期排污水及软水制备系统浓盐水用于厂区道路洒水;生活污水与经过隔油池处理的餐饮废水一通排放至化粪池内,排入地埋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收集后排入地埋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化验室废水排入地埋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厂区地埋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站废水总排口中各项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2限值要求,近期拉运至内蒙古土 (略) ,远期经管网输送至山格架污水处理厂。 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来自于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消音措施,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污水处理站污泥、洗气塔废洗油、废润滑油、职工生活垃圾、餐饮产生的废油脂、废脱硫剂、废布袋、化验室固废、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污泥采用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置;洗气塔废洗油、废润滑油、实验室固废采用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理;餐饮产生的废油脂设置专用收集箱,存放于指定地点,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理。废脱硫剂、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10月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电话:0472-* 邮编:*
通讯地址: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土右旗分局窗口(C01)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海 (略) 2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前置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项目 | 本项目位于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山格架 (略) 海 (略) 现有厂区内 | (略) 海 (略) | 内蒙古源通 (略) | (略) 海 (略) 2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前置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项目(变更)位于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山格架化工区,厂区东侧、南侧均为空地,西侧为在建区间路,隔路为洲际汇鑫和空地,北侧为萨凉公路和内蒙古新特多晶硅项目。变更项目生产规模未发生变化,仍为年处理20万吨煤焦油,主要变更内容为:①在生产厂房外的东北角建设1座焦油管式炉和1座改质沥青管式炉,均以天然气作为燃料,其中焦油管式炉对脱水后的煤焦油进行加热,改质沥青管式炉是对一二段蒸发器产生的重组分进行加热;②在生产厂房外新建1座馏分塔、1座改质沥青塔、1座一二段蒸发器,用于生产一蒽油、二蒽油、三混油(酚油、萘油及洗油)、轻烃、改质沥青;③在生产厂房外北侧配套建设三混油(酚油、萘油及洗油)中间槽、蒽油中间槽、二蒽油中间槽等联合储槽;④对污水处理站工艺改为气浮+芬顿催化氧化+厌氧+好氧+沉淀。 | 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有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卸废气、装置区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蒸馏不凝气、重质芳烃热聚缩、沥青造粒产生的废气、轻烃调和精制产生的废气、焦油管式炉燃烧废气、改质沥青管式炉燃烧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焚烧炉烟气和化验室废气。 (1)储罐区、装卸、蒸馏、重质芳烃热聚缩、沥青造粒、轻烃调和精制、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由风机吸入洗气塔净化处理后,再送入焦油管式炉燃烧+SDS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焦油管式炉以天然气作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储罐区、装卸、蒸馏、重质芳烃热聚缩、沥青造粒、轻烃调和精制、危险废物暂存间和焦油管式炉燃烧废气中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中的工艺加热炉标准要求,同时NOX有组织排放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中有机废气排放口的非*烷总烃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氨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限值要求;苯并[a]芘、沥青烟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中氧化沥青排放标准要求;苯、*苯、二*苯、氰化氢及酚类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 (2)改质沥青管式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由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中的工艺加热炉标准要求,同时NOX有组织排放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中有机废气排放口的非*烷总烃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氨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限值要求; (3)煤焦油静置分离废水和轻烃油水分离产生的废水进入焚烧炉内,通过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采用天然气燃料,燃烧废气由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中的工艺加热炉标准要求,同时NOX有组织排放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中有机废气排放口的非*烷总烃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酚类有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 (4)装置区设备连接处逸散产生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废气,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液体改沥青用泵输送到链板式沥青造粒机造粒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VOCs、苯、*苯、二*苯、苯并[a]芘、酚类、氰化氢和沥青烟、H2S、NH3,厂界VOCs、苯、*苯、二*苯、苯并[a]芘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酚类、氰化氢和沥青烟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H2S、NH3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轻烃调和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VOCs,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在暂存污泥、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油、废洗油、废润滑油的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以非*烷总烃计),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地埋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采用构筑物加盖进行全密闭措施,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VOCs,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化验室废气中产生的无组织二*苯、*苯、NH3,厂界二*苯、*苯、NH3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NH3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有煤焦油静置分离废水、锅炉定期排污水及软水制备系统浓盐水、轻烃油水分离产生的废水、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煤焦油静置分离废水和轻烃油水分离产生的废水进入焚烧炉内焚烧处理;锅炉定期排污水及软水制备系统浓盐水用于厂区道路洒水;生活污水与经过隔油池处理的餐饮废水一通排放至化粪池内,排入地埋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收集后排入地埋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化验室废水排入地埋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厂区地埋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站废水总排口中各项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2限值要求,近期拉运至内蒙古土 (略) ,远期经管网输送至山格架污水处理厂。 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来自于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消音措施,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污水处理站污泥、洗气塔废洗油、废润滑油、职工生活垃圾、餐饮产生的废油脂、废脱硫剂、废布袋、化验室固废、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污泥采用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置;洗气塔废洗油、废润滑油、实验室固废采用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理;餐饮产生的废油脂设置专用收集箱,存放于指定地点,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理。废脱硫剂、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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