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贺兰山东麓沿山段生态修复项目小水沟-汝箕沟段-土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关于贺兰山东麓沿山段生态修复项目小水沟-汝箕沟段-土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平罗县水务局:
报来《贺兰山东麓沿山段生态修复项目(小水沟-汝箕沟段)-土建工程初步设计》(平水发〔2023〕149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贺兰山东麓沿山段生态修复项目(小水沟-汝箕沟段)-土建工程
(项目代码:2310-*-19-01-*)
二、工程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改善贺兰山东麓沿山段、小水沟至汝箕沟段生态环境,构筑绿色生态屏障,增强防风固土和水源涵养能力,提升园区整体环境品质,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设地点
位于贺兰山东麓沿山段及小水沟至汝箕沟段。
四、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总占地面积* ㎡(合:1527.48亩),分为崇岗煤炭加工区北片区和南片区土建工程,建设内容具体如下:
1.北片区土建工程:占地面积* ㎡(合:883亩),共包含6处块状绿地(1#、4#、9#、10#、11#、12#裸露空地)内的硬化拆除及外运,其中:1#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8940㎡,小红砖拆除12240㎡;4#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9202㎡;9#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3328㎡;10#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1873㎡;11#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30155㎡;小红砖拆除1081㎡;12#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10013㎡。
2.南片区土建工程:占地面积*㎡(合:644.44亩),其中:13#地块3864㎡,14#地块*㎡,15#地块*㎡,18#地块59212㎡。建设面积52923.73㎡,包含4处块状裸露空地(13#、14#、15#、18#)内的硬化拆除及外运,其中:卵石路650㎡,园路及广场10614㎡,停车场528㎡,挡墙31m,石材台阶面4.32㎡,点景景石10吨。项目区原不适宜种植的区域混凝土构件拆除41127.41㎡(拆除厚度20cm),其中:14#地块拆除混凝土12633.13㎡,18#地块拆除混凝土10314.17㎡。
五、建设工期
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
六、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381.33万元,其中:工程费330.16万元,临时工程费3.3万元,独立费用36.76万元,基本预备费11.11万元。
资金来源:中央、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水务局:
报来《贺兰山东麓沿山段生态修复项目(小水沟-汝箕沟段)-土建工程初步设计》(平水发〔2023〕149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贺兰山东麓沿山段生态修复项目(小水沟-汝箕沟段)-土建工程
(项目代码:2310-*-19-01-*)
二、工程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改善贺兰山东麓沿山段、小水沟至汝箕沟段生态环境,构筑绿色生态屏障,增强防风固土和水源涵养能力,提升园区整体环境品质,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设地点
位于贺兰山东麓沿山段及小水沟至汝箕沟段。
四、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总占地面积* ㎡(合:1527.48亩),分为崇岗煤炭加工区北片区和南片区土建工程,建设内容具体如下:
1.北片区土建工程:占地面积* ㎡(合:883亩),共包含6处块状绿地(1#、4#、9#、10#、11#、12#裸露空地)内的硬化拆除及外运,其中:1#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8940㎡,小红砖拆除12240㎡;4#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9202㎡;9#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3328㎡;10#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1873㎡;11#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30155㎡;小红砖拆除1081㎡;12#地块拆除混凝土硬化10013㎡。
2.南片区土建工程:占地面积*㎡(合:644.44亩),其中:13#地块3864㎡,14#地块*㎡,15#地块*㎡,18#地块59212㎡。建设面积52923.73㎡,包含4处块状裸露空地(13#、14#、15#、18#)内的硬化拆除及外运,其中:卵石路650㎡,园路及广场10614㎡,停车场528㎡,挡墙31m,石材台阶面4.32㎡,点景景石10吨。项目区原不适宜种植的区域混凝土构件拆除41127.41㎡(拆除厚度20cm),其中:14#地块拆除混凝土12633.13㎡,18#地块拆除混凝土10314.17㎡。
五、建设工期
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
六、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381.33万元,其中:工程费330.16万元,临时工程费3.3万元,独立费用36.76万元,基本预备费11.11万元。
资金来源:中央、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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