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0月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江苏透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万个350W激光泵源基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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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10月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江苏透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万个350W激光泵源基座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2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0月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150万个350W激光泵源基座项目

宝应县氾水镇通湖路10号

江苏 (略)

(略)

本项目新增用地4777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0113.28平方米,生产厂房及辅助用房均租赁宝应乾宸 (略) ,主要进行CNC加工、封装、钎焊、表面处理(电镀)、检验等加工处理,建设1条挂镀铜镍银线、1条挂镀镍金线、2条VCP生产线、1条局部镀镍金线和1条退镀线,其中表面处理工序仅为本项目机加工工序配套,不对外从事代加工服务。项目拟定职工549人,厂内设有职工食堂,不设置职工宿舍。年工作300天,VCP生产线实行两班制,每班11h;镀金、镀银生产线实行一班制8h,夜间不进行生产,可进行电镀线维护和保养工作,夜间镀槽采用保温装置保温,减少能源损耗。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2023年10月18日在宝应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接管至宝应县氾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宝应县氾水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水质要求,其中总银、总镍、总铜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的排放限值,氰化物、色度、LAS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TDS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东、南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西、北厂界噪声达4类区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1#排气筒中油雾(颗粒物)、非*烷总烃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2#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表3标准限值,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的50%,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3#排气筒中氰化氢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4#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氯化氢、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相应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中型规模标准。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非*烷总烃和油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部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6、本项目以A1#厂房(包含高精密加工车间、电镀车间、化验室)、污水处理站、危废库为边界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2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0月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150万个350W激光泵源基座项目

宝应县氾水镇通湖路10号

江苏 (略)

(略)

本项目新增用地4777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0113.28平方米,生产厂房及辅助用房均租赁宝应乾宸 (略) ,主要进行CNC加工、封装、钎焊、表面处理(电镀)、检验等加工处理,建设1条挂镀铜镍银线、1条挂镀镍金线、2条VCP生产线、1条局部镀镍金线和1条退镀线,其中表面处理工序仅为本项目机加工工序配套,不对外从事代加工服务。项目拟定职工549人,厂内设有职工食堂,不设置职工宿舍。年工作300天,VCP生产线实行两班制,每班11h;镀金、镀银生产线实行一班制8h,夜间不进行生产,可进行电镀线维护和保养工作,夜间镀槽采用保温装置保温,减少能源损耗。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2023年10月18日在宝应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接管至宝应县氾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宝应县氾水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水质要求,其中总银、总镍、总铜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的排放限值,氰化物、色度、LAS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TDS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东、南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西、北厂界噪声达4类区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1#排气筒中油雾(颗粒物)、非*烷总烃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2#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表3标准限值,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的50%,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3#排气筒中氰化氢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4#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氯化氢、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相应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中型规模标准。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非*烷总烃和油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部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6、本项目以A1#厂房(包含高精密加工车间、电镀车间、化验室)、污水处理站、危废库为边界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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