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景富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东莞市景富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景富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乌沙社区海滨路68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州成达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长安镇乌沙社区海滨路68号101室,项目租用一栋1层厂房进行生产,其车间楼层高度约6.0m,租用厂房占地面积3600m2,建筑面积36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零件加工生产及五金模具的加工生产。总投资100万元,总占地面积占地面积3600m2,建筑面积3600m2。年加工生产五金模具3000套。员工人数35人,年工作300天,每天8小时。 由于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单位现拟在原有厂区内进行第二次改扩建,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 (1)扩大产能,并相应增加生产设备; (2)废气治理设施由“UV光解”改为“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 (3)新增50万元用于本次改扩建投资,且法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保持不变。 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3600m2,建筑面积36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零件加工生产及五金模具的加工生产,年产362t塑料零件及6000套五金模具。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并使用集气罩收集有机废气。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1排放。经过处理后,非*烷总烃排放速率0.022kg/h,排放浓度为0.95mg/m3。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15m排气筒标准。 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 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②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略) 政污水管网。项目在落实环保措施后,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③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减震、隔音等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声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④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及处理、处置措施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及五金边角料、塑料边角料,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含油金属屑、废活性炭、废切削液桶,含油金属屑、废活性炭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废切削液桶交由供应商回收。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⑤环境风险 项目在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将可大大降低本项目的风险环境影响,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接受。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3-10-2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景富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乌沙社区海滨路68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州成达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长安镇乌沙社区海滨路68号101室,项目租用一栋1层厂房进行生产,其车间楼层高度约6.0m,租用厂房占地面积3600m2,建筑面积36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零件加工生产及五金模具的加工生产。总投资100万元,总占地面积占地面积3600m2,建筑面积3600m2。年加工生产五金模具3000套。员工人数35人,年工作300天,每天8小时。 由于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单位现拟在原有厂区内进行第二次改扩建,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 (1)扩大产能,并相应增加生产设备; (2)废气治理设施由“UV光解”改为“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 (3)新增50万元用于本次改扩建投资,且法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保持不变。 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3600m2,建筑面积36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零件加工生产及五金模具的加工生产,年产362t塑料零件及6000套五金模具。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并使用集气罩收集有机废气。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1排放。经过处理后,非*烷总烃排放速率0.022kg/h,排放浓度为0.95mg/m3。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15m排气筒标准。 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 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②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略) 政污水管网。项目在落实环保措施后,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③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减震、隔音等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声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④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及处理、处置措施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及五金边角料、塑料边角料,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含油金属屑、废活性炭、废切削液桶,含油金属屑、废活性炭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废切削液桶交由供应商回收。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⑤环境风险 项目在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将可大大降低本项目的风险环境影响,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接受。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3-10-2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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