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川县润岩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人造复合石板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伊川县润岩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人造复合石板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伊环审〔2023〕56号
关于伊川 (略) 年产7万吨人造复合石板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伊川 (略) :
你公司(*MA9NCW3N42)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伊川 (略) 年产7万吨人造复合石板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1)原料、产品全部入库,合理布置干雾喷淋,不得露天堆放;(2)项目破碎设备全部地下安装,并在生产车间内合理布置干雾抑尘装置;①原料上料、破碎、分筛和落料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7米高排气筒排放;②烘干机采用天然气作为热源,安装低氮燃烧器,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后通过17米高排气筒排放;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及《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严格按照《 (略) 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1)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2)酸洗及电磁蒸汽发生器清理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水洗工艺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4)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远期,待污水管网铺设至项目区域时,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伊川县白元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排入白元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五、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2023年10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伊环审〔2023〕56号
关于伊川 (略) 年产7万吨人造复合石板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伊川 (略) :
你公司(*MA9NCW3N42)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伊川 (略) 年产7万吨人造复合石板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1)原料、产品全部入库,合理布置干雾喷淋,不得露天堆放;(2)项目破碎设备全部地下安装,并在生产车间内合理布置干雾抑尘装置;①原料上料、破碎、分筛和落料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7米高排气筒排放;②烘干机采用天然气作为热源,安装低氮燃烧器,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后通过17米高排气筒排放;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及《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严格按照《 (略) 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1)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2)酸洗及电磁蒸汽发生器清理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水洗工艺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4)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远期,待污水管网铺设至项目区域时,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伊川县白元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排入白元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五、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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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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