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漠河市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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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漠河市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略)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规范举报奖励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公众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 (略) 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略) 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 (略) 工作实际,制定了《 (略) 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宣传工作。

(略) 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11日

(略) 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方案(试行)

(略)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规范举报奖励工作流程,进一必提高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公众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 (略) 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略) 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省、地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决策部署。提高公众参与防火行动的有效性,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林草生态资源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及时发现、制止、惩处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内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建立并组织实施好举报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格局。

三、工作原则

(一)一案一奖,精准实施。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准确提供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涉嫌违法责任主体、具体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二)保障权益,强化责任。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规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给予奖励。

四、奖励情形、发放要求及奖励范围

(一)奖励情形

(略) 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和防火区内发现以下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1.野外违规用火。根据《 (略) 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区出现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1)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点烧秸杆、地隔、农田剩余物等烧荒、烧枝桠及焚烧垃圾行为的;

(2)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等祭祀用火行为的;

(3)室外吸烟、野炊、烧煮加工山野菜、烤火、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的;

(4)未申报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和有产生火源作业的切割、电焊、爆破等行为的;

(5)未经检查站检查登记并集中保管,私自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

(6)在森林防火区内农用作业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行为的;

(7)在森林火险进入红色预警时段,森林防火区内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的;

(8)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2.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3.破坏防火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草原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4.故意纵火行为。

(二)奖励发放

1.对符合上述情形森林草原违法违视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案发具体位置,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统索资料,相关部门核实达到行政立案查处的及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查处的给予奖励。

2.对通过举报避免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灾隐隐患,或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等情形,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文明奖励。

(三)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1.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

2.举报线索不具体,无法进行查证的;

3.举报前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查实查处的,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4.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者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5.经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有组织、有计划进行“跟雪点烧”林火阻隔带开设的;

6.“窗口期”内实施农田秸秆和剩余物点烧的。

7.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8.重复举报的。

9.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

的。

五、举报受理

1.举报人可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2. (略) 林业和草原局受理举报电话:0457-*,受理举报邮箱:*@*63.com,受理举报地址: (略) 林业和草原局中华路7号。

3.举报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1)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2)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主体的名称、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内容,能够说明违法违规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4.接到举报后,林草部门按程序转交或组织核查处理。并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是否属奖励范畴,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5.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林草部门进行现场认证,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六、工作纪律

加强举报奖励档案材料管理,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在奖励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林草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略) 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各镇人民政府:

(略)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规范举报奖励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公众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 (略) 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略) 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 (略) 工作实际,制定了《 (略) 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宣传工作。

(略) 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11日

(略) 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方案(试行)

(略)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规范举报奖励工作流程,进一必提高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公众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 (略) 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略) 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省、地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决策部署。提高公众参与防火行动的有效性,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林草生态资源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及时发现、制止、惩处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内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建立并组织实施好举报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格局。

三、工作原则

(一)一案一奖,精准实施。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准确提供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涉嫌违法责任主体、具体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二)保障权益,强化责任。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规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给予奖励。

四、奖励情形、发放要求及奖励范围

(一)奖励情形

(略) 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和防火区内发现以下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1.野外违规用火。根据《 (略) 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区出现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1)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点烧秸杆、地隔、农田剩余物等烧荒、烧枝桠及焚烧垃圾行为的;

(2)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等祭祀用火行为的;

(3)室外吸烟、野炊、烧煮加工山野菜、烤火、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的;

(4)未申报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和有产生火源作业的切割、电焊、爆破等行为的;

(5)未经检查站检查登记并集中保管,私自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

(6)在森林防火区内农用作业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行为的;

(7)在森林火险进入红色预警时段,森林防火区内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的;

(8)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2.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3.破坏防火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草原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4.故意纵火行为。

(二)奖励发放

1.对符合上述情形森林草原违法违视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案发具体位置,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统索资料,相关部门核实达到行政立案查处的及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查处的给予奖励。

2.对通过举报避免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灾隐隐患,或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等情形,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文明奖励。

(三)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1.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

2.举报线索不具体,无法进行查证的;

3.举报前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查实查处的,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4.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者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5.经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有组织、有计划进行“跟雪点烧”林火阻隔带开设的;

6.“窗口期”内实施农田秸秆和剩余物点烧的。

7.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8.重复举报的。

9.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

的。

五、举报受理

1.举报人可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2. (略) 林业和草原局受理举报电话:0457-*,受理举报邮箱:*@*63.com,受理举报地址: (略) 林业和草原局中华路7号。

3.举报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1)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2)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主体的名称、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内容,能够说明违法违规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4.接到举报后,林草部门按程序转交或组织核查处理。并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是否属奖励范畴,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5.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林草部门进行现场认证,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六、工作纪律

加强举报奖励档案材料管理,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在奖励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林草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略) 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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