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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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2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2 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

经营者:曹勇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7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XHR6K4H

经营地址: (略) 永川区渝西风情街25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广告工作室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成立于2007年3月21日,经营者是曹勇,于2021年 (略) 永川区望城北路248号 (略) 永川区渝西风情街252号,主要从事设计、制作招牌、字牌、灯箱广告;生产工艺流程:PVC板—喷墨打印—激光刻板—广告牌(产品);现场检查时,该工作室正在营业,正在从事广告喷墨打印、写真服务活动,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5号。

5、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4、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已构成“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6、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2023年7月12日曹勇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9、2023年7月20日执法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28号)及送达回证。

10、2023年9月5日执法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2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8、9、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工作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2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28号);于2023年9月5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工作室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问题进行复查。经查,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已在2023年7月12日检查当天主动停止营业,并积极采取措施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5号显示,非*烷总烃超标0.12倍,危害后果轻微,有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处罚额度参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2 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

经营者:曹勇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7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XHR6K4H

经营地址: (略) 永川区渝西风情街25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广告工作室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成立于2007年3月21日,经营者是曹勇,于2021年 (略) 永川区望城北路248号 (略) 永川区渝西风情街252号,主要从事设计、制作招牌、字牌、灯箱广告;生产工艺流程:PVC板—喷墨打印—激光刻板—广告牌(产品);现场检查时,该工作室正在营业,正在从事广告喷墨打印、写真服务活动,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曹勇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5号。

5、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4、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已构成“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6、2023年7月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2023年7月12日曹勇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9、2023年7月20日执法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28号)及送达回证。

10、2023年9月5日执法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2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8、9、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工作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2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28号);于2023年9月5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工作室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问题进行复查。经查,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已在2023年7月12日检查当天主动停止营业,并积极采取措施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5号显示,非*烷总烃超标0.12倍,危害后果轻微,有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处罚额度参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永川区骊马广告工作室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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