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0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0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0 号
被处罚单位: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40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67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YXLD58M
地址: (略) 永川区板桥镇(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基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对锐致(重庆)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 (略) 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6月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23号)显示,该公司总排口废水氨氮浓度为99.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41x102mg/L,石油类浓度为3.28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一级 A类标准18.86倍、13.82 倍、2.28倍。锐致(重庆) (略) 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锐致(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徐本涛作的《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3年6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23号);
5、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污)水采样交接原始记录》
6、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锐致(重庆)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6、7证明锐致(重庆) (略) 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3年7月10日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3年7月10日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7月10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锐致(重庆) (略) 。
11、2023年7月19日向锐致(重庆)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9号)及送达回证;
12、2023年9月1日向锐致(重庆)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0号)及送达回证;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12、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14、2023年8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锐致(重庆)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4证明锐致(重庆) (略) 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检修维护和设备更换,未经处置达标的污水进入暂存池贮存。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9号)。于202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0号),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对于锐致(重庆)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予以处罚。2023年8月1日、8月1 (略) 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正在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检修维护和设备更换,未经处置达标的污水进入暂存池贮存,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罚额度参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一、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六)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规定予以裁量,依据“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该公司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锐致(重庆)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元(大写:点击查看>>万*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锐致(重庆)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0 号
被处罚单位: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40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6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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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永川区板桥镇(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基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对锐致(重庆)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 (略) 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6月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23号)显示,该公司总排口废水氨氮浓度为99.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41x102mg/L,石油类浓度为3.28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一级 A类标准18.86倍、13.82 倍、2.28倍。锐致(重庆) (略) 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锐致(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徐本涛作的《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3年6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23号);
5、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污)水采样交接原始记录》
6、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锐致(重庆)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6、7证明锐致(重庆) (略) 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3年7月10日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3年7月10日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7月10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锐致(重庆) (略) 。
11、2023年7月19日向锐致(重庆)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9号)及送达回证;
12、2023年9月1日向锐致(重庆)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0号)及送达回证;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12、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14、2023年8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锐致(重庆)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4证明锐致(重庆) (略) 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检修维护和设备更换,未经处置达标的污水进入暂存池贮存。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9号)。于202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0号),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对于锐致(重庆)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予以处罚。2023年8月1日、8月1 (略) 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正在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检修维护和设备更换,未经处置达标的污水进入暂存池贮存,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罚额度参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一、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六)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规定予以裁量,依据“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该公司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锐致(重庆)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元(大写:点击查看>>万*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锐致(重庆)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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