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略) 场 (略) 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 (略) 场主体提供歇业服务,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 (略) 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并自主决定在一定时 (略) 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通过流程再造、材料精简、时间压缩,办理时间从平均10天减至1个工作日以内, (略) 场主体歇业便利度, (略) 场主体维持成本, (略) 场主体度过经营困难期,打造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 (略)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 (略) 场主体。
(二)备案条件
1.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
2.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3.存在 (略) 场主体不适合办理歇业备案:
(1)上市公司;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正在被立案调查未结案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的,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4)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的;
(5)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属于以上第(2)(3)(4) (略) 场主体,如恢复正常状态后可申请歇业备案。
(三)提交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3.《孝昌县歇业备案信息采集表》。
(略) 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文书 (略) 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四)歇业备案流程
1.实现“ 一表申请”。以《歇业备案申请书》为主表,将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等部门需采集的信息整合为附表,实行“一表申请、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在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备案的同时,办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停缴。
2.实行“一窗受理”。 (略) 场 (略) 场监管、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提交材料,改为县政 (略) 场监管窗口统一受理。线上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一张网”, (略) 场监管、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数据共享,实行一次提交、并行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市场主体终止歇业后,可恢复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
(五)歇业期限
市场主体首次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经营后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六)信息公示
1.登记机关将已办理 (略) 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2.从事电子 (略) 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
3. (略) 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
(七)备案信息变动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八)恢复经营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营业:
(1)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的;
(2)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3)歇业期限累计满3年的;
(4)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的;
(5)其他不适宜继续歇业的情形。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1)(2)(5)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在第(3)(4)项情形发生后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2.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4.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视为恢复经营,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九)歇业管辖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 (略) 场主体住所发生变更, (略) 场主体的登记管辖。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在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十)监管豁免规则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下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
1.通过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但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可取得联系的;
2.依法依 (略) 、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十一)市场主体的其他义务
1.市场主体应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2.歇业 (略) 场主体资格, (略) 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十二)法律责任
1.歇业期间,市场主体未按期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 (略) 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3.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 (略) 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孝昌县“歇业备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数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住房公积金、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 (略) 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同。强化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健全各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规范信息公示、加强政策引导,为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及其他 事项提供服务。
(三) 加强宣传指导。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 (略) 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的政策宣传, (略) 场主体知晓度,为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及相关业务提供政策指导,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 (略) 场主体的体验感、获得感。
附件:1.《 (略) 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孝昌县歇业备案承诺书》
3.《孝昌县歇业备案信息采集表》
孝昌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