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虞乡镇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永济市虞乡镇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略) 行政执法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总结报告年度内行政执法活动全面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包括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相关情况说明及有关数据等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案件数量、办理情况;
(三)行政复议(包括作为被申请人)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办理情况;
(四)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件移交进行刑事立案处理的案件数量及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统计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六条 镇司法所负责全镇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进行统一整理,于每年1月 (略) 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略) 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市司法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 (略) 行政执法统计分 (略) 人民政府。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 (略) 政府对各部门、各镇(街道)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略) 行政执法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总结报告年度内行政执法活动全面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包括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相关情况说明及有关数据等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案件数量、办理情况;
(三)行政复议(包括作为被申请人)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办理情况;
(四)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件移交进行刑事立案处理的案件数量及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统计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六条 镇司法所负责全镇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进行统一整理,于每年1月 (略) 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略) 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市司法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 (略) 行政执法统计分 (略) 人民政府。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 (略) 政府对各部门、各镇(街道)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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