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益琨(泉州) (略) 编制的《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位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尚路1号(F-16号地块)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规模为通过引进先进的数控车床、智能加工中心等相关生产和研发设备,提升产品质量,实现生产加工智能化,改扩建后产品产能维持不变(智能节能汽车充电桩不生产),年生产铜结构件110万件、铝结构件60万件、钢结构件230万件、电机4.8万台。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改扩建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改扩建后废水排放种类不变,全厂废水收集、处理方式与现有工程一致,按照已批复环评确定的处理方式和排放标准管理(泉环监审〔2004〕135号、泉环监函〔2012〕书28号、泉开环评函〔2017〕表15号、泉开环评函〔2018〕22号)。由于现有工程总厂、分厂车间不再进行地面冲洗,改扩建后总厂废水排放量为7279.2m3/a,分厂废水排放量为5460m3/a。
2、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抛光打磨粉尘经自带的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喷漆晾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喷砂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因废气排放相关行业标准更新、发布,项目扩建后,总厂现有喷漆废气、喷砂抛光废气、喷涂废气、焊接废气、抛光打磨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喷漆废气、喷漆烘干晾干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滴漆废气、喷塑固化废气、热缩包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起并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注塑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分厂现有熔化炉废气、膜壳焙烧废气、抛丸粉尘、钳修粉尘及压铸车间铝熔化炉废气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膜壳焙烧、蜡模组树、熔蜡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原环评要求处置,新增的抛光、打磨、喷砂过程中由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集中收集于现有的一般固废储存间,由专门的单位回收后综合利用。抛光打磨产生的废砂轮、砂布、砂带集中收集于现有的一般固废储存间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扩建项目产生的喷漆废渣、喷漆水帘喷淋塔废水、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于现有的危险废物贮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等)先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并配套收容托盘,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至原始用途。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泉州开发区)
2023年10月25日
抄送:益琨(泉州)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益琨(泉州) (略) 编制的《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位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尚路1号(F-16号地块) (略) (略) 电气机械制造智能生产设备改扩建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规模为通过引进先进的数控车床、智能加工中心等相关生产和研发设备,提升产品质量,实现生产加工智能化,改扩建后产品产能维持不变(智能节能汽车充电桩不生产),年生产铜结构件110万件、铝结构件60万件、钢结构件230万件、电机4.8万台。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改扩建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改扩建后废水排放种类不变,全厂废水收集、处理方式与现有工程一致,按照已批复环评确定的处理方式和排放标准管理(泉环监审〔2004〕135号、泉环监函〔2012〕书28号、泉开环评函〔2017〕表15号、泉开环评函〔2018〕22号)。由于现有工程总厂、分厂车间不再进行地面冲洗,改扩建后总厂废水排放量为7279.2m3/a,分厂废水排放量为5460m3/a。
2、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抛光打磨粉尘经自带的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喷漆晾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喷砂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因废气排放相关行业标准更新、发布,项目扩建后,总厂现有喷漆废气、喷砂抛光废气、喷涂废气、焊接废气、抛光打磨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喷漆废气、喷漆烘干晾干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滴漆废气、喷塑固化废气、热缩包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起并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注塑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分厂现有熔化炉废气、膜壳焙烧废气、抛丸粉尘、钳修粉尘及压铸车间铝熔化炉废气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膜壳焙烧、蜡模组树、熔蜡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原环评要求处置,新增的抛光、打磨、喷砂过程中由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集中收集于现有的一般固废储存间,由专门的单位回收后综合利用。抛光打磨产生的废砂轮、砂布、砂带集中收集于现有的一般固废储存间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扩建项目产生的喷漆废渣、喷漆水帘喷淋塔废水、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于现有的危险废物贮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等)先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并配套收容托盘,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至原始用途。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泉州开发区)
2023年10月25日
抄送:益琨(泉州) (略)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