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路桥集团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贵州路桥集团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一、项目概况

贵州路桥集团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地 (略) (略) 乌当区高新路,土地面积22.9073亩(15271.51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北纬26.*°,地块2006年之前作为农用地使用,2006年至2016年作为物流仓储用地使用, (略) 发展需要,该地块用途变更为科研用地,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科研用地A35,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源部)》(2020.11)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变更前土地使用 (略) 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以及《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黔环通〔2019〕171号)、《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筑土壤办通〔2019〕4号)中均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须对变更用地性质的贵州路桥集团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历史卫星图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环节的调查结果可相互支撑、相互印证。调查结果表明:贵州路桥集团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地块使用历史为农用地、物流仓储用地,调查地块已于2017年开始建设,2022年投入使用,使用现状为科研用地。地块现状及历史均无工业企业,地块内无可能的污染源,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相邻地块使用历史和使用现状均为居住用地、教育用地、河流、商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用地、工业用地,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有工业企业,地块周边1km范围内的现有各企业各污染物质均得到了有效的治理。由此可知,地块周边1km范围内的各生产企业对地块影响较小。地块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无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查处记录,地块未有被污染的迹象。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流程角度看,不需要做进一步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按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束。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贵州 (略)

联系人:罗工 联系电话:*

, (略) ,乌当区,贵阳

一、项目概况

贵州路桥集团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地 (略) (略) 乌当区高新路,土地面积22.9073亩(15271.51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北纬26.*°,地块2006年之前作为农用地使用,2006年至2016年作为物流仓储用地使用, (略) 发展需要,该地块用途变更为科研用地,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科研用地A35,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源部)》(2020.11)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变更前土地使用 (略) 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以及《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黔环通〔2019〕171号)、《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筑土壤办通〔2019〕4号)中均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须对变更用地性质的贵州路桥集团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历史卫星图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环节的调查结果可相互支撑、相互印证。调查结果表明:贵州路桥集团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地块使用历史为农用地、物流仓储用地,调查地块已于2017年开始建设,2022年投入使用,使用现状为科研用地。地块现状及历史均无工业企业,地块内无可能的污染源,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相邻地块使用历史和使用现状均为居住用地、教育用地、河流、商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用地、工业用地,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有工业企业,地块周边1km范围内的现有各企业各污染物质均得到了有效的治理。由此可知,地块周边1km范围内的各生产企业对地块影响较小。地块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无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查处记录,地块未有被污染的迹象。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流程角度看,不需要做进一步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按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束。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贵州 (略)

联系人:罗工 联系电话:*

, (略) ,乌当区,贵阳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