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制剂项目综合生产车间拟审查项目
高端制剂项目综合生产车间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天荣街11号
公示时间:2023-11-01
受理时间:2023-10-1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治理措施:本项目冻干剂生产线和基因治疗生产线产生的生物活性废气经生物柜净化后通过排风口排出,排出的废气不带有生物活性。吸入剂生产线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吸入剂生产线设备清洗擦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排风系统+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楼顶排气筒(DA001)排放;注射液生产线设备清洗消毒产生的消毒液挥发废气(非*烷总烃)经排风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楼顶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排风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顶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水治理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中的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制水设备浓排水、冷却塔浓排水一同进入厂区化粪池预处理,预处理后的综 (略) 政管网,最终进入天堂河再生水厂进行处理;地下水和土壤预防措施:本项目污水管线、地面均采取了完善的防渗和防泄漏措施,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的同时,严把质量关,杜绝因材质、制管、防腐涂层、焊接缺陷及与运行失误而造成管线泄漏,运行期定期检查,项目对地下水和环境影响小;噪声治理措施: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减振、墙体隔声、地下隔声、安装罩隔声、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固废治理措施:危险废物集中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转运处置前暂存于厂区堆场,分类收集后外售或由原料供应商回收;污水处理站污泥、职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日产日清;环境风险预防措施:采取消防、安全等各项防范措施等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
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过程中,未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
联系人:梁敏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众和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 (略)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天荣街11号
公示时间:2023-11-01
受理时间:2023-10-1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治理措施:本项目冻干剂生产线和基因治疗生产线产生的生物活性废气经生物柜净化后通过排风口排出,排出的废气不带有生物活性。吸入剂生产线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吸入剂生产线设备清洗擦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排风系统+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楼顶排气筒(DA001)排放;注射液生产线设备清洗消毒产生的消毒液挥发废气(非*烷总烃)经排风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楼顶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排风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顶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水治理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中的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制水设备浓排水、冷却塔浓排水一同进入厂区化粪池预处理,预处理后的综 (略) 政管网,最终进入天堂河再生水厂进行处理;地下水和土壤预防措施:本项目污水管线、地面均采取了完善的防渗和防泄漏措施,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的同时,严把质量关,杜绝因材质、制管、防腐涂层、焊接缺陷及与运行失误而造成管线泄漏,运行期定期检查,项目对地下水和环境影响小;噪声治理措施: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减振、墙体隔声、地下隔声、安装罩隔声、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固废治理措施:危险废物集中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转运处置前暂存于厂区堆场,分类收集后外售或由原料供应商回收;污水处理站污泥、职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日产日清;环境风险预防措施:采取消防、安全等各项防范措施等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
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过程中,未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
联系人:梁敏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众和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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