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湖北麻城市嘉丰石材有限公司麻城市白鸭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Ⅶ号矿段Ⅶ-4、Ⅶ-6、Ⅶ-7号矿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麻水许可〔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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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湖北麻城市嘉丰石材有限公司麻城市白鸭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Ⅶ号矿段Ⅶ-4、Ⅶ-6、Ⅶ-7号矿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麻水许可〔2023〕21号

麻水许可〔2023〕21号

(略) 水利和湖泊局关于

《 (略) (略) (略) 白鸭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Ⅶ号矿段Ⅶ-4、Ⅶ-6、Ⅶ-7号矿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 (略) (略) (略) 白鸭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Ⅶ号矿段Ⅶ-4、Ⅶ-6、Ⅶ-7号矿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白鸭山矿区Ⅶ号矿段为三块不规则多边形,行政隶属龟山镇大坳村(VII-4号矿体)、白果镇徐家咀村管辖(VII-6号矿体、VII-7号矿体),地理坐标:东经115°04′08″~115°04′49″,北纬31°04′37″~31°03′40″,本《报告书》服务期内扰动面积11.9957hm2,生产规模17.8万m3/年,矿岩剥离总量6万m3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生产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9957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681.1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477.1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8.33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4.51万元,独立费用62.0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9.10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 (略) 水政监察大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略) 水政监察大队的依法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本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按 (略) 水政监察大队提交监测报告,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五)该工程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

(六)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 (略) 水政监察大队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9月12日

麻水许可〔2023〕21号

(略) 水利和湖泊局关于

《 (略) (略) (略) 白鸭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Ⅶ号矿段Ⅶ-4、Ⅶ-6、Ⅶ-7号矿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 (略) (略) (略) 白鸭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Ⅶ号矿段Ⅶ-4、Ⅶ-6、Ⅶ-7号矿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白鸭山矿区Ⅶ号矿段为三块不规则多边形,行政隶属龟山镇大坳村(VII-4号矿体)、白果镇徐家咀村管辖(VII-6号矿体、VII-7号矿体),地理坐标:东经115°04′08″~115°04′49″,北纬31°04′37″~31°03′40″,本《报告书》服务期内扰动面积11.9957hm2,生产规模17.8万m3/年,矿岩剥离总量6万m3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生产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9957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681.1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477.1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8.33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4.51万元,独立费用62.0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9.10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 (略) 水政监察大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略) 水政监察大队的依法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本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按 (略) 水政监察大队提交监测报告,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五)该工程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

(六)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 (略) 水政监察大队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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