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边采油厂定3412橇装注水站迁建、定4698、定4655注水站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定边采油厂定3412橇装注水站迁建、定4698、定4655注水站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3〕78号

(略) 定边采油厂:

你厂报送的《定边采油厂定3412橇装注水站迁建、定4698、定4655注水站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定3412注水站迁建工程位于定边县油房庄乡(定3412井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2′49.529″,北纬37°20′31.124″。定3412井场空地处新建撬装注水站。拟建设施主要有4具净化水箱、1座注水撬(因4655S橇装注水站改建成配水间,本次将4655S橇装注水站迁建注水橇1座)。项目注水规模为200m3/d,注水水源依托项目区现有水源井。定4698、定4655注水站改造工程位于定边县樊学镇(定4698、定4655井场内),项目在原定4698清水注水站的基础上,合并定4655撬装站1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定4655站内注水泵房及5井式橇装配水间;新建定4655站内10井式配水间1座及配套管线;新建定4698至定4655站外注水管线1.9km,注水规模为200m3/d,注水水源依托项目区现有水源井。项目总投资300.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32%。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回注水回注应严格执行《碎屑岩油藏注水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中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并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对所在区块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实施监测。

(二)项目优先选用噪声低、效率高的设备,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水箱清罐污泥和沉积泥沙杂质收集用于井场周围垫路或场地平整。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送至当地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五、项目建设涉及水利等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3年10月26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榆环定批〔2023〕78号

(略) 定边采油厂:

你厂报送的《定边采油厂定3412橇装注水站迁建、定4698、定4655注水站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定3412注水站迁建工程位于定边县油房庄乡(定3412井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2′49.529″,北纬37°20′31.124″。定3412井场空地处新建撬装注水站。拟建设施主要有4具净化水箱、1座注水撬(因4655S橇装注水站改建成配水间,本次将4655S橇装注水站迁建注水橇1座)。项目注水规模为200m3/d,注水水源依托项目区现有水源井。定4698、定4655注水站改造工程位于定边县樊学镇(定4698、定4655井场内),项目在原定4698清水注水站的基础上,合并定4655撬装站1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定4655站内注水泵房及5井式橇装配水间;新建定4655站内10井式配水间1座及配套管线;新建定4698至定4655站外注水管线1.9km,注水规模为200m3/d,注水水源依托项目区现有水源井。项目总投资300.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32%。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回注水回注应严格执行《碎屑岩油藏注水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中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并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对所在区块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实施监测。

(二)项目优先选用噪声低、效率高的设备,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水箱清罐污泥和沉积泥沙杂质收集用于井场周围垫路或场地平整。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送至当地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五、项目建设涉及水利等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3年10月26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