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水利局关于高性能湿法锂电池隔膜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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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水利局关于高性能湿法锂电池隔膜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遂宁蓝科 (略) :

你公司提交的《高性能湿法锂电池隔膜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四川润蜀工程 (略) ,于2023年9月6日对《报告书》组织开展了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高性能湿法锂电池隔膜项目(一期)位于遂宁高新区,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1.70hm2,其中永久占地9.60hm2,临时占地2.10hm2,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项目挖方3.80万m3,填方总计3.80万m3。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444万元。项目计划2023年3月开工,2025年2月完工。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该项目《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翔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可行。

(二)该项目《报告书》对主体工程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对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内容较全面,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可行。

(三)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全面,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总体可行;该项目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基本合理,防治分区划分基本可行,同意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四)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合理,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可行,典型设计基本合理。

(五)水土保持监测目的明确,监测内容全面,监测方法基本可行。

(六)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总体可行。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42.35万元,主体已列水土保持工程投资73.14万元,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69.2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5.21万元。

(七)同意水土保持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5%。

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下阶段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二)项目建设期间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管理,项目开工前向我局报送监测实施方案,于每季度月初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63.com),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项目建设时,在本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每立方米弃渣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该项目投产使用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成果报我局备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水利局

2023年10月19日


遂宁蓝科 (略) :

你公司提交的《高性能湿法锂电池隔膜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四川润蜀工程 (略) ,于2023年9月6日对《报告书》组织开展了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高性能湿法锂电池隔膜项目(一期)位于遂宁高新区,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1.70hm2,其中永久占地9.60hm2,临时占地2.10hm2,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项目挖方3.80万m3,填方总计3.80万m3。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444万元。项目计划2023年3月开工,2025年2月完工。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该项目《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翔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可行。

(二)该项目《报告书》对主体工程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对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内容较全面,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可行。

(三)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全面,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总体可行;该项目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基本合理,防治分区划分基本可行,同意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四)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合理,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可行,典型设计基本合理。

(五)水土保持监测目的明确,监测内容全面,监测方法基本可行。

(六)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总体可行。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42.35万元,主体已列水土保持工程投资73.14万元,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69.2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5.21万元。

(七)同意水土保持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5%。

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下阶段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二)项目建设期间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管理,项目开工前向我局报送监测实施方案,于每季度月初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63.com),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项目建设时,在本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每立方米弃渣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该项目投产使用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成果报我局备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水利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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