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水利局关于年产2.5万吨高性能超薄锂电铜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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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水利局关于年产2.5万吨高性能超薄锂电铜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年产2.5万吨高性能超薄锂电铜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四川润蜀工程 (略) 于2023年9月6日对《报告书》组织开展了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年产2.5万吨高性能超薄锂电铜箔项目位于遂宁高新区,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6.28hm2,其中永久占地15.54hm2、临时占地0.74hm2,占地类型为工矿仓储用地。项目挖方6.76万m3,填方总计8.73万m3,借方1.97万m3(表土)。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2000万元。项目已于2023年4月开工,计划2024年4月完工。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该项目《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翔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可行。

(二)该项目《报告书》对主体工程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对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内容较全面,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可行。

(三)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全面,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总体可行;该项目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基本合理,防治分区划分基本可行,同意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四)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合理,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可行,典型设计基本合理。

(五)水土保持监测目的明确,监测内容全面,监测方法基本可行。

(六)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总体可行。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256.10万元,主体已列水土保持工程投资973万元,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283.1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1.164万元。

(七)同意水土保持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4%。

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要求,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下阶段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二)项目建设期间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管理,项目开工前向我局报送监测实施方案,于每季度月初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63.com),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项目建设时,如需新增弃渣场弃渣的,可在弃渣前征得弃渣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并同步做好防护措施,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每立方米弃渣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该项目投产使用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成果报我局备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水利局

2023年10月16日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年产2.5万吨高性能超薄锂电铜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四川润蜀工程 (略) 于2023年9月6日对《报告书》组织开展了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年产2.5万吨高性能超薄锂电铜箔项目位于遂宁高新区,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6.28hm2,其中永久占地15.54hm2、临时占地0.74hm2,占地类型为工矿仓储用地。项目挖方6.76万m3,填方总计8.73万m3,借方1.97万m3(表土)。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2000万元。项目已于2023年4月开工,计划2024年4月完工。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该项目《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翔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可行。

(二)该项目《报告书》对主体工程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对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内容较全面,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可行。

(三)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全面,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总体可行;该项目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基本合理,防治分区划分基本可行,同意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四)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合理,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可行,典型设计基本合理。

(五)水土保持监测目的明确,监测内容全面,监测方法基本可行。

(六)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总体可行。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256.10万元,主体已列水土保持工程投资973万元,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283.1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1.164万元。

(七)同意水土保持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4%。

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要求,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下阶段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二)项目建设期间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管理,项目开工前向我局报送监测实施方案,于每季度月初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63.com),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项目建设时,如需新增弃渣场弃渣的,可在弃渣前征得弃渣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并同步做好防护措施,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每立方米弃渣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该项目投产使用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成果报我局备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水利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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