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9期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9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近期有抽检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大新县亿 (略) 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红萝卜,抽样编号:XBJ*44,购进日期:2023年7月16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亿 (略) ,检验机构:广西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6日 (略) 陈眉彬蔬菜批发部采购1批次红萝卜(进购6件,每件20斤,进货价31元/件)用于店内经营。经抽样检验,氯虫氰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行为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此之前没有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处罚,属第一次违法经营行为。该案案值金额300元,销售违法所得114元,未发现造成消费者人身或其他损害,不是其主观意愿此事发生。在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做出《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整改报告》把自身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符合《广西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2.主动联系供货商核实原因。现已整改完成。3.排查原因:种植红萝卜施肥农药的时间短,就采收了, (略) 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关于大新县 (略) 场*江河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苦瓜,抽样编号:XBJ*11,购进日期:2023年8月25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 (略) 场*江河蔬菜摊,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检验。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从 (略) 场附近路边小摊贩购进,进货量是8斤,进货价是每斤2.5元,进价总额是20元,并以每斤3元的销售价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也没有交易记录佐证,无法证明货物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苦瓜的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3年8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大新县 (略) 场*江河蔬菜摊所经营的苦瓜进行监督抽样,并送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苦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2项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2.排查原因:种植苦瓜施肥农药的时间短,就采收了, (略) 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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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近期有抽检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大新县亿 (略) 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红萝卜,抽样编号:XBJ*44,购进日期:2023年7月16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亿 (略) ,检验机构:广西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6日 (略) 陈眉彬蔬菜批发部采购1批次红萝卜(进购6件,每件20斤,进货价31元/件)用于店内经营。经抽样检验,氯虫氰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行为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此之前没有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处罚,属第一次违法经营行为。该案案值金额300元,销售违法所得114元,未发现造成消费者人身或其他损害,不是其主观意愿此事发生。在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做出《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整改报告》把自身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符合《广西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2.主动联系供货商核实原因。现已整改完成。3.排查原因:种植红萝卜施肥农药的时间短,就采收了, (略) 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关于大新县 (略) 场*江河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苦瓜,抽样编号:XBJ*11,购进日期:2023年8月25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 (略) 场*江河蔬菜摊,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检验。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从 (略) 场附近路边小摊贩购进,进货量是8斤,进货价是每斤2.5元,进价总额是20元,并以每斤3元的销售价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也没有交易记录佐证,无法证明货物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苦瓜的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3年8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大新县 (略) 场*江河蔬菜摊所经营的苦瓜进行监督抽样,并送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苦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2项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2.排查原因:种植苦瓜施肥农药的时间短,就采收了, (略) 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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