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得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12”溺水事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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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得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12”溺水事故评估报告

(略) 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鄯善县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新疆 (略) “3·12”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2日15时15分,由新疆 (略) 承包的鄯善县连木沁镇二塘沟水厂出水管道安装流量计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4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2年3月12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于2022年5月29日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6月6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同意。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依据《新疆 (略) “3·12”溺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鄯政复〔2022〕32号),事故评估组采取查阅档案资料、座谈问询、现场核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鄯善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新疆 (略) 行政处罚100万元,因新疆 (略) 对事故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9月17 (略) 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2023年2月1 (略) 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新疆 (略) 不服行政复议决 (略) 高 (略) 提起行政诉讼,高 (略) 于2023年6月14日开庭审理,于8月31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一审判决。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新疆 (略)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兰军桂,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鄯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元,因当事人兰军桂对事故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9月17 (略) 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2023年2月1 (略) 应急管理局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兰军桂不服行政复议决 (略) 高 (略) 提起行政诉讼,高 (略) 于2023年6月14日开庭审理,于8月31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一审判决。

2.新疆 (略) 聘用人员、现场负责人沙庆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鄯善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16日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进一步审理,县公安局已于2022年8月3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1日已采取强制措施。

3.新疆 (略) 项目负责人张雷林,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鄯善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16日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进一步审理,县公安局已于2022年8月3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1日已采取强制措施。

4.安装作业人员高杨,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鄯善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16日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进一步审理,县公安局已于2022年8月3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0日已采取强制措施。

5.鄯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站站长张帮思,2023年3月21日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帮思党内警告处分。

6.鄯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站副站长龚强,2023年3月21日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龚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鄯善县连木沁镇二塘沟水厂厂长左洪杰,2023年3月21日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左洪杰撤职处分(由技术工五级降为普通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左洪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监管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鄯善县水利局,2022年6月10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尼加提·尼亚孜对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吐尔逊·热西提,党组副书记、局长沙俊刚进行约谈,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县水利局于2023年1月12日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防范、整改落实情况

1.新疆 (略) ,一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尤其是有限空间作业培训;三是配足配齐劳动防护用品,要求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四是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2.鄯善县水利局,一是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压实压紧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强化安全监督检查,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三是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是以该起事故为鉴,在全系统开展思想大整顿、隐患排查大整治工作。

3.鄯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站,一是强化制度建设,提升监管能力;二是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四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提升事故应对能力。

4.鄯善县连木沁镇二塘沟水厂,一是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谁主管、谁负责”,提升安全意识和观念;二是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目标责任制、安全目标考核、安全目标管理监督的责任体系。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存在问题

1.鄯善县连木沁镇二塘沟水厂有限空间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上下井作业票审批制度。

2.新疆 (略) 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目前还未落实到位。

五、工作建议

1.鄯善县连木沁镇二塘沟水厂应切实加强有限空间管理,严格执行上下井作业票审批制度。

2.严格执行外包工程管理制度,不得将工程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应急演练,配足配齐应急器材和物资,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4.各相关部门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联系,掌握了解处理情况,加快完成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落实,形成事故处罚追责闭环管理。

六、评估组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被评估单位均能根据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相关单位能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略) 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鄯善县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新疆 (略) “3·12”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2日15时15分,由新疆 (略) 承包的鄯善县连木沁镇二塘沟水厂出水管道安装流量计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4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2年3月12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于2022年5月29日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6月6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同意。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依据《新疆 (略) “3·12”溺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鄯政复〔2022〕32号),事故评估组采取查阅档案资料、座谈问询、现场核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鄯善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新疆 (略) 行政处罚100万元,因新疆 (略) 对事故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9月17 (略) 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2023年2月1 (略) 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新疆 (略) 不服行政复议决 (略) 高 (略) 提起行政诉讼,高 (略) 于2023年6月14日开庭审理,于8月31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一审判决。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新疆 (略)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兰军桂,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鄯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元,因当事人兰军桂对事故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9月17 (略) 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2023年2月1 (略) 应急管理局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兰军桂不服行政复议决 (略) 高 (略) 提起行政诉讼,高 (略) 于2023年6月14日开庭审理,于8月31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一审判决。

2.新疆 (略) 聘用人员、现场负责人沙庆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鄯善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16日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进一步审理,县公安局已于2022年8月3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1日已采取强制措施。

3.新疆 (略) 项目负责人张雷林,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鄯善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16日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进一步审理,县公安局已于2022年8月3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1日已采取强制措施。

4.安装作业人员高杨,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鄯善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16日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进一步审理,县公安局已于2022年8月3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0日已采取强制措施。

5.鄯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站站长张帮思,2023年3月21日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帮思党内警告处分。

6.鄯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站副站长龚强,2023年3月21日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龚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鄯善县连木沁镇二塘沟水厂厂长左洪杰,2023年3月21日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左洪杰撤职处分(由技术工五级降为普通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左洪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监管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鄯善县水利局,2022年6月10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尼加提·尼亚孜对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吐尔逊·热西提,党组副书记、局长沙俊刚进行约谈,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县水利局于2023年1月12日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防范、整改落实情况

1.新疆 (略) ,一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尤其是有限空间作业培训;三是配足配齐劳动防护用品,要求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四是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2.鄯善县水利局,一是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压实压紧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强化安全监督检查,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三是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是以该起事故为鉴,在全系统开展思想大整顿、隐患排查大整治工作。

3.鄯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站,一是强化制度建设,提升监管能力;二是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四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提升事故应对能力。

4.鄯善县连木沁镇二塘沟水厂,一是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谁主管、谁负责”,提升安全意识和观念;二是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目标责任制、安全目标考核、安全目标管理监督的责任体系。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存在问题

1.鄯善县连木沁镇二塘沟水厂有限空间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上下井作业票审批制度。

2.新疆 (略) 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目前还未落实到位。

五、工作建议

1.鄯善县连木沁镇二塘沟水厂应切实加强有限空间管理,严格执行上下井作业票审批制度。

2.严格执行外包工程管理制度,不得将工程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应急演练,配足配齐应急器材和物资,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4.各相关部门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联系,掌握了解处理情况,加快完成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落实,形成事故处罚追责闭环管理。

六、评估组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被评估单位均能根据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相关单位能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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