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顺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顺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顺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厚街镇康乐南路316号3号楼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顺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蓝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顺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UWLJ41K) (略) (略) 厚街镇康乐南路316号3号楼102室(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3°38′53.021″,北纬22°52′58.662″),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4800m2,建筑面积19200m2。主要从事鞋底、鞋配件、硅胶鞋垫、皮鞋、运动鞋、箱包材料的加工生产,生产鞋底约62万件/年(自用)、鞋配件约62万件/年(自用)、硅胶鞋垫约62万件/年(自用)、皮鞋约13.5万双/年(外售)、运动鞋约17.5万双/年(外售)、箱包材料约2.2万码/年(外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混料、破碎 项目混料、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由于产生量较少,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呈无组织排放,其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注塑成型、挤出成型 项目注塑成型、挤出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烷总烃及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注塑成型、挤出成型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3)注射成型工序 项目注射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烷总烃及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注射成型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2)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4)喷漆、烤漆、滚涂、烘干 项目喷漆、烤漆、滚涂、烘干会产生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喷漆、烤漆、滚涂、烘干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 “水喷淋装置+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3)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漆雾(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5)喷涂、固化 项目喷涂、固化会产生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喷涂、固化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 “水喷淋装置+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4)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漆雾(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6)丝印、烘烤 项目丝印、烘烤会产生非*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丝印、烘烤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5)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中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VOC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板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板印刷)”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TVOC无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7)鞋成型 项目鞋成型会产生非*烷总烃、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鞋成型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6)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冷却水用水 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不外排 (2)水喷淋用水 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定期更换,不外排 (1)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 (略) 政管网,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厚街沙塘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 (2)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 因此,项目污水在落实上述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其程度和范围均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合理布置、隔音、降噪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标,预计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 (略) 回收处理(塑胶边角、次品及硅胶边角料、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0-2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顺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厚街镇康乐南路316号3号楼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顺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蓝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顺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UWLJ41K) (略) (略) 厚街镇康乐南路316号3号楼102室(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3°38′53.021″,北纬22°52′58.662″),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4800m2,建筑面积19200m2。主要从事鞋底、鞋配件、硅胶鞋垫、皮鞋、运动鞋、箱包材料的加工生产,生产鞋底约62万件/年(自用)、鞋配件约62万件/年(自用)、硅胶鞋垫约62万件/年(自用)、皮鞋约13.5万双/年(外售)、运动鞋约17.5万双/年(外售)、箱包材料约2.2万码/年(外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混料、破碎 项目混料、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由于产生量较少,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呈无组织排放,其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注塑成型、挤出成型 项目注塑成型、挤出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烷总烃及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注塑成型、挤出成型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3)注射成型工序 项目注射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烷总烃及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注射成型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2)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4)喷漆、烤漆、滚涂、烘干 项目喷漆、烤漆、滚涂、烘干会产生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喷漆、烤漆、滚涂、烘干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 “水喷淋装置+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3)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漆雾(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5)喷涂、固化 项目喷涂、固化会产生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喷涂、固化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 “水喷淋装置+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4)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漆雾(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6)丝印、烘烤 项目丝印、烘烤会产生非*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丝印、烘烤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5)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中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VOC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板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板印刷)”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TVOC无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7)鞋成型 项目鞋成型会产生非*烷总烃、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鞋成型工序拟设置集气罩于密闭车间中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6)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经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冷却水用水 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不外排 (2)水喷淋用水 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定期更换,不外排 (1)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 (略) 政管网,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厚街沙塘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 (2)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 因此,项目污水在落实上述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其程度和范围均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合理布置、隔音、降噪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标,预计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 (略) 回收处理(塑胶边角、次品及硅胶边角料、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0-2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