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告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我分局审查,决定对10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复。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至自本公告发出后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15-*、*
通讯地址: (略) 东港南路187号( (略) 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
邮 编:*
附表:
序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1 | 丹环东分审字〔2023〕15号 | |
2 | 丹环东分审字〔2023〕16号 | |
3 | 丹环东分审字〔2023〕17号 | |
4 | 丹环东分审字〔2023〕18号 | |
5 | 丹环东分审字〔2023〕19号 | |
6 | 丹环东分审字〔2023〕20号 | |
7 | 丹环东分审字〔2023〕21号 | |
8 | 丹环东分审字〔2023〕22号 | |
9 | 丹环东分审字〔2023〕23号 | |
10 | 丹环东分审字〔2023〕24号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我分局审查,决定对10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复。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至自本公告发出后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15-*、*
通讯地址: (略) 东港南路187号( (略) 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
邮 编:*
附表:
序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1 | 丹环东分审字〔2023〕15号 | |
2 | 丹环东分审字〔2023〕16号 | |
3 | 丹环东分审字〔2023〕17号 | |
4 | 丹环东分审字〔2023〕18号 | |
5 | 丹环东分审字〔2023〕19号 | |
6 | 丹环东分审字〔2023〕20号 | |
7 | 丹环东分审字〔2023〕21号 | |
8 | 丹环东分审字〔2023〕22号 | |
9 | 丹环东分审字〔2023〕23号 | |
10 | 丹环东分审字〔2023〕24号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