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控规地块自贸临空法庭项目控规修改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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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控规地块自贸临空法庭项目控规修改批前公示

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控规K02-G02-07地块(自贸临空法庭项目)控规修改利害关系人:

我局已受理自贸临空区管委会提出的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K02-G02-07地块(自贸临空法庭项目)控规修改申请。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打造自贸审判“长沙样板”,根据上级工作要求, (略) 拟申请新建自贸片区法庭审判业务用房。为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自贸临空区管委会申请对项目地块进行规划修改,现将规划拟批准内容公示如下:

自贸临空法庭拟选址地块为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控规K02-G02-07地块西南角,该地块位于人民路以南、鹏盛南路以西,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混合用地(B1B2),净用地面积78902㎡,相关控制指标为容积率≤2.0,建筑密度≤35%,绿地率≥25%,建筑控高≤36米。规划修改拟将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控规K02-G02-07地块分为K02-G02-07及K02-G02-12两个地块,其中K02-G02-07地块净用地面积相应调整为74236㎡,用地性质及相关控制指标均保持不变;K02-G02-12地块净用地面积为4666㎡(7亩),用地性质由商业商务用地(B1B2)调整为行政办公用地(A1),相关控制指标调整为:容积率≤1.2,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24米。

1、图纸数量:2张

2、图纸名称:调整前后规划图则

本公示期限从2023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根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长沙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申请听证的,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政策法规科0731-* *

空间规划科0731-*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7日

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控规K02-G02-07地块(自贸临空法庭项目)控规修改利害关系人:

我局已受理自贸临空区管委会提出的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K02-G02-07地块(自贸临空法庭项目)控规修改申请。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打造自贸审判“长沙样板”,根据上级工作要求, (略) 拟申请新建自贸片区法庭审判业务用房。为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自贸临空区管委会申请对项目地块进行规划修改,现将规划拟批准内容公示如下:

自贸临空法庭拟选址地块为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控规K02-G02-07地块西南角,该地块位于人民路以南、鹏盛南路以西,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混合用地(B1B2),净用地面积78902㎡,相关控制指标为容积率≤2.0,建筑密度≤35%,绿地率≥25%,建筑控高≤36米。规划修改拟将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控规K02-G02-07地块分为K02-G02-07及K02-G02-12两个地块,其中K02-G02-07地块净用地面积相应调整为74236㎡,用地性质及相关控制指标均保持不变;K02-G02-12地块净用地面积为4666㎡(7亩),用地性质由商业商务用地(B1B2)调整为行政办公用地(A1),相关控制指标调整为:容积率≤1.2,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24米。

1、图纸数量:2张

2、图纸名称:调整前后规划图则

本公示期限从2023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根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长沙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申请听证的,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政策法规科0731-* *

空间规划科0731-*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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