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发改行字〔2023〕149号关于都昌县徐埠镇凤凰城集中安置点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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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发改行字〔2023〕149号关于都昌县徐埠镇凤凰城集中安置点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都发改行字〔2023〕149号

关于都昌县徐埠镇凤凰城集中 (略) 场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都昌县徐埠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都昌县徐埠镇凤凰城集中 (略) 场建设工程立项的请示》(徐府发〔2023〕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建议书批复如下:

一、为有效改 (略) 场购物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农贸服务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都昌县徐埠镇凤凰城集中 (略) 场建设(项目代码:2308-*-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县徐埠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本项目位于都昌县徐埠镇象山村(凤凰城集中安置点)。

三、项目主要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栋两层框架 (略) 场。项目占地面积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95平方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149.25万元,资金来源由2023年度衔接资金(都农组〔2023〕2号)及徐埠镇人民政府资金证明(徐府发〔2023〕33号)。

六、该项目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为:都昌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及土地预审意见、社会风险稳定评估证明(徐府发〔2023〕35号)。

七、依据《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第十九条第四款,投资200万以下项目直接进行立项。请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一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都发改行字〔2023〕149号

关于都昌县徐埠镇凤凰城集中 (略) 场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都昌县徐埠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都昌县徐埠镇凤凰城集中 (略) 场建设工程立项的请示》(徐府发〔2023〕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建议书批复如下:

一、为有效改 (略) 场购物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农贸服务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都昌县徐埠镇凤凰城集中 (略) 场建设(项目代码:2308-*-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县徐埠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本项目位于都昌县徐埠镇象山村(凤凰城集中安置点)。

三、项目主要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栋两层框架 (略) 场。项目占地面积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95平方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149.25万元,资金来源由2023年度衔接资金(都农组〔2023〕2号)及徐埠镇人民政府资金证明(徐府发〔2023〕33号)。

六、该项目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为:都昌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及土地预审意见、社会风险稳定评估证明(徐府发〔2023〕35号)。

七、依据《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第十九条第四款,投资200万以下项目直接进行立项。请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一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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