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长《遂宁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长《遂宁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
遂自然资规公〔2023〕20号
根据《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2021年8月5日我局印布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略) (略) 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遂自然资规函〔2021〕229号),有效期两年。
(略) (略) 规划区内工业、商业服务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决定延长《 (略) (略) 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指南(试行)》(遂自然资规函〔2021〕229号)的使用期限,延期至2025年8月5日。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略) 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指南(试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略) (略) 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指南(试行)
(略) (略) 规划区(含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内工业、商业服务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管理,规范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续期行为,特制定本指南。
一、法规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 (略) 55号令)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终止”。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一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4.3中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二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八条明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 (略)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 (略) 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 (略) 场价格”。
二、续期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工业、商业服务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法律法规政策底线。
(二)维护物权原则。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对于已依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土地的物权,应依法维护物权人的权益,不得违法减损。
(三)收益管控原则。坚持土地出让价款的政府基金属性,不得在程序、标准核定上造成政府收益流失。
(四)高效便民原则。落实“放管服”要求,对于申请续期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行政审批、税费收取、产权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续期办法
(一)已建成商业服务业类用地续期办法
对于已按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建成房屋的商业服务业类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在不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前提下,除续期申请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公共利益类用地外,可批准申请人的续期申请。公共利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项(即:军事和外交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基础设施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公共事业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界定。按市政府批准的《 (略) 国土 (略) 城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公告》(遂国土资公〔2018〕5号,更新后按新标准执行)标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设置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科审批和收取出让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工业类用地续期办法
分为两种情况:
1.正常生产类工业用地续期办法。对于已建成厂房且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申请续期,在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审查其投资、产出、税收等情况,并作出是否正常生产的结论性意见。对于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进入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程序;续期时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土地价格按《 (略)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中土地出让价格平均系数予以确定。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双评估补价差”方法核定土地出让价款,即: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 (略) 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 (略) 场价格。审批程序为:(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的审查意见。(2)市直园区管委会出具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及是否同意续期的审查意见。(3)由市政府分管负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查工业用地续期出让方案,形成会审意见,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执行。(4)将续期方案及 (略) 土资委会上进行通报。
2.非正常生产类工业用地续期办法。对于未按规定建成厂房或已建成厂房但属于非正常生产(按原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产出、税收等条件核定)的工业企业申请续期,原则上不批准土地使用者的续期申请,纳入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清查处理。对于项目所在园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在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由市直园区管委会与企业先行约定新的投资协议,明确投资、产出、税收等条件,并提出同意续期的审查意见;再进入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程序;续期时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土地价格按《 (略)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中土地出让价格平均系数予以确定。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双评估补价差”方法核定土地出让价款,即: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 (略) 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 (略) 场价格。审批程序为:(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的审查意见。(2)市直园区管委会出具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及是否同意续期的审查意见;并与企业(现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投资协议》,明确企业在土地使用权续期期间的投产、产出、税收条件。(3)由市政府分管负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查工业用地续期出让方案,形成会审意见,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执行。(4)将续期方案及 (略) 土资委会上进行通报。
(三)未开发利用或部分开发利用商业服务业及商品住宅类用地续期办法
对于未开发利用(按现行国土空 (略) 规划认定)或部分开发利用商业服务业及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先行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评估,对于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宗地,纳入该类问题处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改变容积率、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在符合续期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时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双评估补价差”方法核定土地出让价款,即: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 (略) 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 (略) 场价格。审批程序为: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规划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3.市土资委会审议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含出让方式和出让土地价格等)。4.按市土资委会审议意见,市自然资源 (略) 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完善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三类续期办法,市直园区按照上述程序执行,船山区、安居区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四、有效期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遂自然资规公〔2023〕20号
根据《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2021年8月5日我局印布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略) (略) 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遂自然资规函〔2021〕229号),有效期两年。
(略) (略) 规划区内工业、商业服务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决定延长《 (略) (略) 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指南(试行)》(遂自然资规函〔2021〕229号)的使用期限,延期至2025年8月5日。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略) 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指南(试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略) (略) 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工作办理指南(试行)
(略) (略) 规划区(含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内工业、商业服务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续期管理,规范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续期行为,特制定本指南。
一、法规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 (略) 55号令)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终止”。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一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4.3中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二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八条明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 (略)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 (略) 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 (略) 场价格”。
二、续期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工业、商业服务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法律法规政策底线。
(二)维护物权原则。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对于已依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土地的物权,应依法维护物权人的权益,不得违法减损。
(三)收益管控原则。坚持土地出让价款的政府基金属性,不得在程序、标准核定上造成政府收益流失。
(四)高效便民原则。落实“放管服”要求,对于申请续期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行政审批、税费收取、产权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续期办法
(一)已建成商业服务业类用地续期办法
对于已按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建成房屋的商业服务业类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在不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前提下,除续期申请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公共利益类用地外,可批准申请人的续期申请。公共利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项(即:军事和外交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基础设施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公共事业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界定。按市政府批准的《 (略) 国土 (略) 城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公告》(遂国土资公〔2018〕5号,更新后按新标准执行)标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设置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科审批和收取出让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工业类用地续期办法
分为两种情况:
1.正常生产类工业用地续期办法。对于已建成厂房且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申请续期,在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审查其投资、产出、税收等情况,并作出是否正常生产的结论性意见。对于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进入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程序;续期时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土地价格按《 (略)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中土地出让价格平均系数予以确定。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双评估补价差”方法核定土地出让价款,即: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 (略) 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 (略) 场价格。审批程序为:(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的审查意见。(2)市直园区管委会出具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及是否同意续期的审查意见。(3)由市政府分管负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查工业用地续期出让方案,形成会审意见,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执行。(4)将续期方案及 (略) 土资委会上进行通报。
2.非正常生产类工业用地续期办法。对于未按规定建成厂房或已建成厂房但属于非正常生产(按原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产出、税收等条件核定)的工业企业申请续期,原则上不批准土地使用者的续期申请,纳入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清查处理。对于项目所在园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在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由市直园区管委会与企业先行约定新的投资协议,明确投资、产出、税收等条件,并提出同意续期的审查意见;再进入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程序;续期时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土地价格按《 (略)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中土地出让价格平均系数予以确定。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双评估补价差”方法核定土地出让价款,即: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 (略) 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 (略) 场价格。审批程序为:(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的审查意见。(2)市直园区管委会出具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及是否同意续期的审查意见;并与企业(现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投资协议》,明确企业在土地使用权续期期间的投产、产出、税收条件。(3)由市政府分管负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查工业用地续期出让方案,形成会审意见,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执行。(4)将续期方案及 (略) 土资委会上进行通报。
(三)未开发利用或部分开发利用商业服务业及商品住宅类用地续期办法
对于未开发利用(按现行国土空 (略) 规划认定)或部分开发利用商业服务业及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先行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评估,对于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宗地,纳入该类问题处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改变容积率、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在符合续期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时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双评估补价差”方法核定土地出让价款,即: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 (略) 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 (略) 场价格。审批程序为: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规划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3.市土资委会审议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含出让方式和出让土地价格等)。4.按市土资委会审议意见,市自然资源 (略) 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完善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三类续期办法,市直园区按照上述程序执行,船山区、安居区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四、有效期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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