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10月26日拟作出智能产品研发生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10月26日拟作出智能产品研发生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10月2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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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智能产品研发生产项目(变更) | (略) 胡台镇胡台新城繁荣六路51号 | (略) | 沈阳 (略) | 项 (略) (略) 胡台镇胡台新城繁荣六路51号,总投资200万元,项目为新建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建设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办公楼、办公辅房等,总占地面积为22771㎡,建筑面积为15260㎡。该项目建设1条玻璃岩板生产线、1条金属家具生产线、1条木质家具生产线,建成后预计年生产玻璃家具(玻璃柜台、玻璃门、玻璃茶几)共计3100套/a;金属家具500套/a;金属门200扇/a;木质家具(家具、实木房门)共计1800套/a;护墙板1000㎡/a。 | 批准 | 无 | 一、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1、大气环境影响主要为:玻璃、岩板、金属、木工切割打磨废气、焊接废气、抛丸废气(颗粒物)、岩板粘胶废气、玻璃夹胶、喷墨废气、木质家具生产线封边贴皮废气(非*烷总烃)、粉末喷涂固化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调漆喷漆晾干废气(颗粒物、苯系物、非*烷总烃)固化炉与燃气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食堂油烟(油烟)。 2、水环境影响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污水、金属表面处理废水。 3、声环境影响主要来自于玻璃岩板磨边机、岩板桥切锯、双头开料锯、雕刻机、木材下料锯、风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二、减缓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 两个喷粉间粉末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经各自配套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各自17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要求。 粉末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密闭设备收集、经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经一根17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排放要求。 固化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封边机处和贴皮机处分别设置包围式集气罩,密闭喷漆房采取负压集气方式并使用水帘降尘,上述废气经收集后进入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经一根17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要求,非*烷总烃、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排放要求。 裁板锯、开料锯、砂光机上方各设置一个封闭式集气罩,木工线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处理后,经一根17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要求。 2台燃气锅炉均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各自15m高排气筒(DA007、DA008)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高于屋顶的排气筒(DA009)排放。油烟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标准。 (2)无组织排放 岩板粘胶、玻璃夹胶、玻璃喷墨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岩板切割打磨、玻璃打磨、金属激光切割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管线收集后,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集气罩与负压集气未收集的废气为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要求,无组织非*烷总烃、苯系物厂界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3排放要求。 2、水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金属表面处理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食堂污水进入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上述废水经 (略) 政管网, (略) 普林特 (略) 负责收集并运送至现有的胡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远期通过管网排入规划的净瑞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中 pH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 4中三级标准,其余污染物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 2中标准。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项目通过产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溶剂型涂料与表面处理废包装物、漆渣、槽底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废石英砂、废过滤棉、水帘柜沉淀物、废机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建设的危废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贮存库需按照规范要求建设气体收集装置和净化措施,排气筒高度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废边角料、废钢丸、除尘灰、废水性胶桶、废水性漆桶、清洗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废水性油墨桶、食堂隔油池废油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10月2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智能产品研发生产项目(变更) | (略) 胡台镇胡台新城繁荣六路51号 | (略) | 沈阳 (略) | 项 (略) (略) 胡台镇胡台新城繁荣六路51号,总投资200万元,项目为新建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建设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办公楼、办公辅房等,总占地面积为22771㎡,建筑面积为15260㎡。该项目建设1条玻璃岩板生产线、1条金属家具生产线、1条木质家具生产线,建成后预计年生产玻璃家具(玻璃柜台、玻璃门、玻璃茶几)共计3100套/a;金属家具500套/a;金属门200扇/a;木质家具(家具、实木房门)共计1800套/a;护墙板1000㎡/a。 | 批准 | 无 | 一、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1、大气环境影响主要为:玻璃、岩板、金属、木工切割打磨废气、焊接废气、抛丸废气(颗粒物)、岩板粘胶废气、玻璃夹胶、喷墨废气、木质家具生产线封边贴皮废气(非*烷总烃)、粉末喷涂固化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调漆喷漆晾干废气(颗粒物、苯系物、非*烷总烃)固化炉与燃气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食堂油烟(油烟)。 2、水环境影响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污水、金属表面处理废水。 3、声环境影响主要来自于玻璃岩板磨边机、岩板桥切锯、双头开料锯、雕刻机、木材下料锯、风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二、减缓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 两个喷粉间粉末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经各自配套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各自17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要求。 粉末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密闭设备收集、经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经一根17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排放要求。 固化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封边机处和贴皮机处分别设置包围式集气罩,密闭喷漆房采取负压集气方式并使用水帘降尘,上述废气经收集后进入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经一根17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要求,非*烷总烃、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排放要求。 裁板锯、开料锯、砂光机上方各设置一个封闭式集气罩,木工线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处理后,经一根17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要求。 2台燃气锅炉均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各自15m高排气筒(DA007、DA008)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高于屋顶的排气筒(DA009)排放。油烟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标准。 (2)无组织排放 岩板粘胶、玻璃夹胶、玻璃喷墨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岩板切割打磨、玻璃打磨、金属激光切割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集气管线收集后,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集气罩与负压集气未收集的废气为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要求,无组织非*烷总烃、苯系物厂界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3排放要求。 2、水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金属表面处理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食堂污水进入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上述废水经 (略) 政管网, (略) 普林特 (略) 负责收集并运送至现有的胡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远期通过管网排入规划的净瑞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中 pH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 4中三级标准,其余污染物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 2中标准。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项目通过产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溶剂型涂料与表面处理废包装物、漆渣、槽底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废石英砂、废过滤棉、水帘柜沉淀物、废机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建设的危废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贮存库需按照规范要求建设气体收集装置和净化措施,排气筒高度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废边角料、废钢丸、除尘灰、废水性胶桶、废水性漆桶、清洗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废水性油墨桶、食堂隔油池废油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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