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2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亭湖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2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略) 殡葬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1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传真:0515-*
EMAIL:*@*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殡仪馆 | (略) 殡葬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 本项目对原有已建3台火化炉和3台除尘设备进行拆除,改建成5台火化炉和新增2套高档拣灰火化机及火化机尾气处理设备;项目建成后,全馆形成年火化19292具遗体的能力,总投资496万元。 | 无 | 1、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和设备、地面冲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槽车 (略) 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营运期遗体火化产生的废气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中表2中标准,堂油烟废气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中型规模”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报告表》所述,火化机产生的含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二恶英等污染物烟气采取“高效降温器+初级除尘器+脱酸脱硫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尾气达标后经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采用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尾气达标后经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3、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值。 4、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 5、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略) 殡葬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1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传真:0515-*
EMAIL:*@*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殡仪馆 | (略) 殡葬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 本项目对原有已建3台火化炉和3台除尘设备进行拆除,改建成5台火化炉和新增2套高档拣灰火化机及火化机尾气处理设备;项目建成后,全馆形成年火化19292具遗体的能力,总投资496万元。 | 无 | 1、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和设备、地面冲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槽车 (略) 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营运期遗体火化产生的废气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中表2中标准,堂油烟废气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中型规模”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报告表》所述,火化机产生的含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二恶英等污染物烟气采取“高效降温器+初级除尘器+脱酸脱硫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尾气达标后经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采用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尾气达标后经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3、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值。 4、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 5、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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