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年》的通知/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冠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3-2035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保护冠县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的宗旨在于保护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为其保护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自本规划批准生效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规划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气象站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均应统筹解决气象探测环 (略) 开发建设的矛盾。
本规划应纳入冠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天气形势和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定义
冠县气象站为国家基本气象站, (略) 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承担地面气象要素业务。本规划中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2月修订)
4.《 (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11月)
5.《 (略) 气象管理办法》(2004年3月)
6.《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
8.在编的《冠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第四条 规划保护范围
冠县地处山东西部,位于东经115°16′~115°47′、北纬36°22′~36°42′之间,观测场海拔高度41.3米。
规划保护范围: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具体以冠县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形成的核心规划保护区。观测场在日出(60.5°~119.5°)、日落(240.5°~299.5°)方向的范围(此范围不受1000m核心规划保护区限制)。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年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为2023-2035年。
第六条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准绳,确保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处于优良状态。
第七条 规划原则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国土空间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3.立足现状,进一步协调优化周边用地及环境的原则;
4.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八条 规划目标
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对气象灾害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预报预测准确率,提升气象事业对冠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与支撑能力,提升气象事业对国防事业的基础保障性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高水平的气象服务。
该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将作为冠县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本规划约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工程等的详细性控制依据,确保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障碍物满足气象探测要求。
第九条 规划主要任务
对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中面临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对策;确定对其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
1.根据冠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冠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的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章 上位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第十条 上位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正 (略) 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形成“两核、双廊、三心、三轴、五区” (略) 空间结构。
两核、双廊:城市综合核心、老城商业核心;清泉河生态绿廊、三干渠生态绿廊;
三心:北部产业服务中心、烟庄综合服务中心、新城商业服务中心;
三轴: (略) 发展轴、 (略) 发展轴、 (略) 发展轴;
五区:北部开发区、南部新城区、西部老城生活区、东部烟庄综合片区、中部产城融合片区;
气象站位于南部新城区。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 相关术语定义
1.探测环境: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2.国家基本气象站:根据全国气候分析和天气预报的需要所设置的地面气象观测站。
3.地面气象观测场:用于安置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设施进行气象观测的专用场地。
4.障碍物:观测场以外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m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物体。
5.高度距离比: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
6.遮挡仰角:从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地面向该障碍物可见的最高点看去,视线与视线在观测场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夹角。
7.影响源:对气象要素代表性或气象仪器测量性能有影响的各类源体。
8.气候变化:气候要素在连续几十年或更长时间的长期统计结果的系统性变化。
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总体要求
1.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2.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高障碍物;
3.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
4.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第十三条 核心规划保护区控制标准
以气象站观测场周边为基准,1000米范围为核心规划保护区。
(一)在核心规划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二)在日出(60.5°~119.5°)、日落(240.5°~299.5°)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的高度以观测场相对高度为基准计算。
第十五条 距观测场边缘500米范围内不能设置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源体。
第四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规划符合性分析
1.气象站对周边用地未来规划的影响
气象站位于冠县东南部,在《冠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没有对其核心保护区内用地性质、强制性内容和用地布局进行限制。故未来进行用地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审批,建设项目不得对气象站产生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站周边探测环境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气象探测资料才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视距气象站观测场距离的不同,对地表物体的高度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以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周边为基准,1000米范围为核心规划保护区。
在核心规划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2.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盗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2)挤占、挪用、损坏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
3)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4)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
5)在气象设施上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
6)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
7)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
8)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3.核心区范围内障碍物建筑高度控制
1)“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2)“高度距离比”是指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
3)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高度距离比小于 1/10。
4.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建筑高度控制
1)“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2)“遮挡仰角”是指从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地面向该障碍物可见的最高点看去,视线与视线在观测场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角度。
3)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日落方向内(此方向内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本次规划确定范围内的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凡涉及本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的用地,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当本地发展建设与本规划所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冲突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在确保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应有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兼顾解决。
第二十一条冠县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对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予以重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冠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冠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本规划批准后,由冠县人民政府发送至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冠县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由冠县气象局报冠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冠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冠县气象局审核后,报冠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 (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由文本、图纸、说明书3部分组成。文本和图纸是对各项规划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和图纸,两者互为补充、不可分割,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自冠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冠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文本中加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冠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3-2035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保护冠县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的宗旨在于保护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为其保护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自本规划批准生效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规划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气象站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均应统筹解决气象探测环 (略) 开发建设的矛盾。
本规划应纳入冠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天气形势和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定义
冠县气象站为国家基本气象站, (略) 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承担地面气象要素业务。本规划中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2月修订)
4.《 (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11月)
5.《 (略) 气象管理办法》(2004年3月)
6.《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
8.在编的《冠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第四条 规划保护范围
冠县地处山东西部,位于东经115°16′~115°47′、北纬36°22′~36°42′之间,观测场海拔高度41.3米。
规划保护范围: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具体以冠县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形成的核心规划保护区。观测场在日出(60.5°~119.5°)、日落(240.5°~299.5°)方向的范围(此范围不受1000m核心规划保护区限制)。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年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为2023-2035年。
第六条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准绳,确保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处于优良状态。
第七条 规划原则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国土空间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3.立足现状,进一步协调优化周边用地及环境的原则;
4.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八条 规划目标
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对气象灾害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预报预测准确率,提升气象事业对冠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与支撑能力,提升气象事业对国防事业的基础保障性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高水平的气象服务。
该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将作为冠县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本规划约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工程等的详细性控制依据,确保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障碍物满足气象探测要求。
第九条 规划主要任务
对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中面临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对策;确定对其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
1.根据冠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冠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的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章 上位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第十条 上位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正 (略) 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形成“两核、双廊、三心、三轴、五区” (略) 空间结构。
两核、双廊:城市综合核心、老城商业核心;清泉河生态绿廊、三干渠生态绿廊;
三心:北部产业服务中心、烟庄综合服务中心、新城商业服务中心;
三轴: (略) 发展轴、 (略) 发展轴、 (略) 发展轴;
五区:北部开发区、南部新城区、西部老城生活区、东部烟庄综合片区、中部产城融合片区;
气象站位于南部新城区。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 相关术语定义
1.探测环境: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2.国家基本气象站:根据全国气候分析和天气预报的需要所设置的地面气象观测站。
3.地面气象观测场:用于安置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设施进行气象观测的专用场地。
4.障碍物:观测场以外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m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物体。
5.高度距离比: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
6.遮挡仰角:从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地面向该障碍物可见的最高点看去,视线与视线在观测场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夹角。
7.影响源:对气象要素代表性或气象仪器测量性能有影响的各类源体。
8.气候变化:气候要素在连续几十年或更长时间的长期统计结果的系统性变化。
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总体要求
1.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2.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高障碍物;
3.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
4.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第十三条 核心规划保护区控制标准
以气象站观测场周边为基准,1000米范围为核心规划保护区。
(一)在核心规划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二)在日出(60.5°~119.5°)、日落(240.5°~299.5°)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的高度以观测场相对高度为基准计算。
第十五条 距观测场边缘500米范围内不能设置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源体。
第四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规划符合性分析
1.气象站对周边用地未来规划的影响
气象站位于冠县东南部,在《冠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没有对其核心保护区内用地性质、强制性内容和用地布局进行限制。故未来进行用地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审批,建设项目不得对气象站产生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站周边探测环境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气象探测资料才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视距气象站观测场距离的不同,对地表物体的高度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以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周边为基准,1000米范围为核心规划保护区。
在核心规划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2.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盗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2)挤占、挪用、损坏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
3)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4)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
5)在气象设施上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
6)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
7)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
8)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3.核心区范围内障碍物建筑高度控制
1)“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2)“高度距离比”是指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
3)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高度距离比小于 1/10。
4.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建筑高度控制
1)“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2)“遮挡仰角”是指从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地面向该障碍物可见的最高点看去,视线与视线在观测场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角度。
3)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日落方向内(此方向内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本次规划确定范围内的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凡涉及本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的用地,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当本地发展建设与本规划所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冲突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在确保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应有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兼顾解决。
第二十一条冠县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对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予以重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冠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冠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本规划批准后,由冠县人民政府发送至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冠县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由冠县气象局报冠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冠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冠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冠县气象局审核后,报冠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 (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由文本、图纸、说明书3部分组成。文本和图纸是对各项规划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和图纸,两者互为补充、不可分割,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自冠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冠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文本中加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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