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南审批农〔2023〕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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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南审批农〔2023〕222号

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来《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重凯工技审〔2023〕091号),我局同意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具体批复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代码为“2301-*-04-05-*”。

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污水处理厂厂址位于上林县澄泰乡澄泰社区石灰窑庄,中心地理坐标为E108°40′7.84″,N23°25′28.69″。项目总占地约为2940m2,项目建成污水处理规模为800m3/d(29.2万m3/a),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澄泰乡澄泰社区,服务范围面积为35.83ha,服务人口为5800人,收集的污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商业设施排水以及公共设施排水,无工业污水。污水处理工艺采用“格栅+调节池+接触氧化+MBR池+二氧化氯消毒”的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尾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农灌渠右岸,沿农灌渠在下游7.7km处汇入清水河。项目于2014年5月建成试运行。

项目入河排污口位于污水处理厂北面1m农灌渠右岸,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08°40′8.22″,北纬23°25′29.36″。排入水体为农灌渠,农灌渠流经7.7km汇入清水河,尾水排放管径为DN200,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新建,入河排污口分类为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论证范围和论证水平年

同意论证范围:一是入河排污口所在农灌渠,全长7.85km;二是农灌渠入清水河口所在水功能区“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水功能区起始断面清水河澄泰乡清光坝,终止断面上林县白圩镇覃排村,全长22.0km。

同意报告论证现状水平年为2020年,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同意按现状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800m3/d(29.2万m3/a)进行论证。项目污水处理厂已建成运行多年,污水处理量按满负荷计,实际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为COD:5.55t/a、BOD5:1.55t/a、SS:2.34t/a、NH3-N:0.40t/a、TP:0.11t/a。

三、水域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情况

(一)项目排污口所在河段为农灌渠,农灌渠汇入清水河所在水功能区为一级区“清水河上林-宾阳开发利用区”,二级区“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该二级水功能区起始断面为清水河澄泰乡清光坝,终止断面上林县白圩镇覃排村,长22.0km,水质管理目标为Ⅳ类。

(二)同意入河排污口所在清水河河段纳污能力采用本次复核成果:“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COD、NH3-N的纳污能力分别为1137.8t/a、52.5t/a,限排总量分别为910.2t/a、42.0t/a。

(三)论证范围内主要为农业灌溉取水。论证河段清水河“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内有上林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四、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现状及纳污状况

(一)根据水质检测报告,农灌渠各监测断面水质均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田作物”标准,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现状为Ⅲ类,水质满足Ⅳ类水质目标要求。

(二)根据调查,入河排污口所在农灌渠入清水河口所在清水河“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内有上林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为COD:164.3t/a、NH3-N:16.43t/a。

五、入河排污口可行性分析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区域规划相符合

项目的建设及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及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影响

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800m3/d,设计年污水排放量为*m3,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等,设计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COD、NH3-N分别为5.55t/a、0.40t/a。项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叠加上林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为COD:169.85t/a、NH3-N:16.83t/a。能够满足水功能区“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符合《 (略)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三条红线”管理要求。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的影响

在正常排放条件下,直接纳污水体农灌渠COD预测浓度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田作物”标准,农灌渠入清水河“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COD、NH3-N预测浓度均能满足Ⅳ类水质标准要求,满足下游水功能区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管理目标要求。

项目非正常排放工况下,直接纳污水体农灌渠COD预测浓度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田作物”标准。下游清水河COD与NH3-N预测浓度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生态、地下水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的影响

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清水河水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对地下水的水质影响较小、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很小。

六、水环境保护措施

同意水环境保护措施。后续运行中必须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正常运行和尾水达标排放,严格杜绝事故排放情况发生;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立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安装及规范化管理。

七、结论与建议

同意《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中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一)项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能够满足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符合《 (略)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三条红线”管理要求。正常排放情况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均符合下游水功能区“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管理要求、符合水生态保护要求、不会对第三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排污口设置基本合理可行。

(二)项目运营期,应确保污水达标和限制排污总量排放,项目污水处理站应制定事故排放预防和应急措施,杜绝和预防事故排放的发生。

八、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建设入河排污口,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准牌。

(二)按照论证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加强项目运行期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废水入河排放管理和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许可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发生变动,致使通过该排污口排放的废污水量、污染物质种类和污染物量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五)当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限制或暂停排污。

(略) 行政审批局

**日


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来《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重凯工技审〔2023〕091号),我局同意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具体批复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代码为“2301-*-04-05-*”。

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污水处理厂厂址位于上林县澄泰乡澄泰社区石灰窑庄,中心地理坐标为E108°40′7.84″,N23°25′28.69″。项目总占地约为2940m2,项目建成污水处理规模为800m3/d(29.2万m3/a),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澄泰乡澄泰社区,服务范围面积为35.83ha,服务人口为5800人,收集的污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商业设施排水以及公共设施排水,无工业污水。污水处理工艺采用“格栅+调节池+接触氧化+MBR池+二氧化氯消毒”的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尾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农灌渠右岸,沿农灌渠在下游7.7km处汇入清水河。项目于2014年5月建成试运行。

项目入河排污口位于污水处理厂北面1m农灌渠右岸,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08°40′8.22″,北纬23°25′29.36″。排入水体为农灌渠,农灌渠流经7.7km汇入清水河,尾水排放管径为DN200,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新建,入河排污口分类为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论证范围和论证水平年

同意论证范围:一是入河排污口所在农灌渠,全长7.85km;二是农灌渠入清水河口所在水功能区“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水功能区起始断面清水河澄泰乡清光坝,终止断面上林县白圩镇覃排村,全长22.0km。

同意报告论证现状水平年为2020年,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同意按现状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800m3/d(29.2万m3/a)进行论证。项目污水处理厂已建成运行多年,污水处理量按满负荷计,实际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为COD:5.55t/a、BOD5:1.55t/a、SS:2.34t/a、NH3-N:0.40t/a、TP:0.11t/a。

三、水域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情况

(一)项目排污口所在河段为农灌渠,农灌渠汇入清水河所在水功能区为一级区“清水河上林-宾阳开发利用区”,二级区“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该二级水功能区起始断面为清水河澄泰乡清光坝,终止断面上林县白圩镇覃排村,长22.0km,水质管理目标为Ⅳ类。

(二)同意入河排污口所在清水河河段纳污能力采用本次复核成果:“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COD、NH3-N的纳污能力分别为1137.8t/a、52.5t/a,限排总量分别为910.2t/a、42.0t/a。

(三)论证范围内主要为农业灌溉取水。论证河段清水河“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内有上林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四、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现状及纳污状况

(一)根据水质检测报告,农灌渠各监测断面水质均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田作物”标准,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现状为Ⅲ类,水质满足Ⅳ类水质目标要求。

(二)根据调查,入河排污口所在农灌渠入清水河口所在清水河“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内有上林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为COD:164.3t/a、NH3-N:16.43t/a。

五、入河排污口可行性分析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区域规划相符合

项目的建设及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及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影响

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800m3/d,设计年污水排放量为*m3,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等,设计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COD、NH3-N分别为5.55t/a、0.40t/a。项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叠加上林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为COD:169.85t/a、NH3-N:16.83t/a。能够满足水功能区“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符合《 (略)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三条红线”管理要求。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的影响

在正常排放条件下,直接纳污水体农灌渠COD预测浓度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田作物”标准,农灌渠入清水河“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COD、NH3-N预测浓度均能满足Ⅳ类水质标准要求,满足下游水功能区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管理目标要求。

项目非正常排放工况下,直接纳污水体农灌渠COD预测浓度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田作物”标准。下游清水河COD与NH3-N预测浓度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生态、地下水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的影响

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清水河水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对地下水的水质影响较小、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很小。

六、水环境保护措施

同意水环境保护措施。后续运行中必须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正常运行和尾水达标排放,严格杜绝事故排放情况发生;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立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安装及规范化管理。

七、结论与建议

同意《澄泰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中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一)项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能够满足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符合《 (略)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三条红线”管理要求。正常排放情况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均符合下游水功能区“清水河上林澄泰工业、景观娱乐用水区”管理要求、符合水生态保护要求、不会对第三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排污口设置基本合理可行。

(二)项目运营期,应确保污水达标和限制排污总量排放,项目污水处理站应制定事故排放预防和应急措施,杜绝和预防事故排放的发生。

八、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建设入河排污口,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准牌。

(二)按照论证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加强项目运行期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废水入河排放管理和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许可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发生变动,致使通过该排污口排放的废污水量、污染物质种类和污染物量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五)当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限制或暂停排污。

(略)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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