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瑞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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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泰)责改〔2023〕5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0 ,法定代表人:林宣良,地址: (略) 泰顺县彭溪镇富洋工业园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号(姓名:林宣良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92.08.20 ,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地址: (略) 周家车村点击查看>>**号 )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3年8月10日15时30分,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交叉检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拆除TPO片材设备废气治理设施,TPO片材生产加工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收集治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门窗为开启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勘察陪同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 (略)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私自将TPO片材设备废气治理设施拆除,有机废气未经收集治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门窗为开启状态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目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项目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4.2023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生产情况及私自将TPO片材设备废气治理设施拆除,有机废气未经收集治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门窗为开启状态等的情况, (略) 将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你公司拥有陈述 (略) 表示不申辩等的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和《关于泰顺县瑞发汽车内饰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泰环建[2017]12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于2017年10月20 (略) 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复的情况; 6.《泰顺县瑞发汽车内饰材料年产10200吨汽车内饰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21年8月14日已经完成现状评估竣工验收的情况; 7.《 (略) 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及接受电子送达的信息等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6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略)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温环(泰)责改〔2023〕5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0 ,法定代表人:林宣良,地址: (略) 泰顺县彭溪镇富洋工业园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号(姓名:林宣良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92.08.20 ,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地址: (略) 周家车村点击查看>>**号 )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3年8月10日15时30分,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交叉检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拆除TPO片材设备废气治理设施,TPO片材生产加工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收集治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门窗为开启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勘察陪同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 (略)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私自将TPO片材设备废气治理设施拆除,有机废气未经收集治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门窗为开启状态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目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项目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4.2023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生产情况及私自将TPO片材设备废气治理设施拆除,有机废气未经收集治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门窗为开启状态等的情况, (略) 将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你公司拥有陈述 (略) 表示不申辩等的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和《关于泰顺县瑞发汽车内饰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泰环建[2017]12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于2017年10月20 (略) 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复的情况; 6.《泰顺县瑞发汽车内饰材料年产10200吨汽车内饰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21年8月14日已经完成现状评估竣工验收的情况; 7.《 (略) 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及接受电子送达的信息等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6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略)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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